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第一期)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5-06
摘要: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第一期) 近期部分纳税人对营改增政策的适用提出了很多问题,纳税人可将问题发送至我局营改增答疑邮箱 kfgsygzdy@163.com ,我局将结合总局、市局文件规定定期对营改增热点问题进行汇总解答,通过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第一期)

近期部分纳税人对营改增政策的适用提出了很多问题,纳税人可将问题发送至我局营改增答疑邮箱kfgsygzdy@163.com,我局将结合总局、市局文件规定定期对营改增热点问题进行汇总解答,通过微信公众号及开发区国税局官网“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专栏的热点问题栏目进行发布,敬请纳税人留意。另我局专门在官网开辟了“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专栏,分政策法规、通知公告、政策培训、热点问题和实务操作五个栏目,今后的相关政策和通知公告都将通过此专栏发布,提示纳税人及时关注相关资讯。

一、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了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导致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此种情况能否不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针对上述问题,总局已在最新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中明确: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除此之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二、纳税人在我市范围内跨区(县)出租不动产与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如机构所在地在开发区,在河西区提供建筑服务或者出租不动产行为)如何缴纳税款?

市局将于近期下发相关公告,规定我市纳税人跨区(县)出租不动产与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具体政策请纳税人关注后续公告。

三、劳务派遣企业营改增未继承营业税下的差额征收政策。企业代收代付的劳务人员工资和五险一金如全额征收增值税预计导致企业税负增加,政策是否会有变化?

此问题在全国范围内比较普遍,总局已高度关注,正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此行业税负不上升,保证试点改革平稳过渡。

四、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了很多可以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申报纳税,如不属于明文规定不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则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对同一建安企业,存在多个老项目的情况,可否就每一个项目单独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者一般计税方法?

对同一建安企业,存在多个老项目的情况,可以就每一个项目单独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者一般计税方法。

六、保理行业利息支出不能作进项抵扣、税负可能上升,是否可以差额扣除?

目前营改增政策没有规定保理利息支出可以差额扣除,同时保理行业营业税政策规定,也是按利息全额5%交税,支出的利息不能差额扣除。改征增值税后,利息收入全额6%计销项,支出的利息也不能作进项,但企业的房租、水电费、办公用品等支出都可以抵进项,保理行业整体税负不会增加。【这一句最呵呵,打死也不能是税负会增加】

七、目前仍留存部分营业税发票,5月1日之后可否继续开具,有无时限要求?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我市纳税人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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