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适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 不断开创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

来源:最高法 作者:最高法 人气: 时间:2012-12-25
摘要:正确适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 不断开创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答记者问        2012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问:请谈谈《解释》对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有哪些完善?
      答:罚金、没收财产是刑法明确规定的刑罚种类,对判处的财产刑,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执行;因犯罪行为而致他人遭受物质损失的,罪犯也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情况并不理想;特别是判决一旦生效、罪犯已入狱服刑,执行就更加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维护裁判权威,有效惩罚犯罪,保障被害人权益,《解释》规定,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情况,以及罪犯退赃、退赔情况。罪犯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可以认定有悔改表现,在减刑、假释时从宽掌握;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从严掌握。

  问:请谈谈《解释》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作了哪些细化?
  答: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情况调查制度、前科封存制度等,《解释》主要进行了如下细化:
      1.细化了情况调查制度。《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移送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必要时,可以委托或者自行调查。对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有关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审查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并可以作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针对实践中的困惑,《解释》明确,调查报告并非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不属于证据;但调查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未成年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监护帮教条件,对人民法院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庭教育和准确适用刑罚,有重要参考作用。
      2.细化了前科封存制度。规定对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封存。2012年12月31日以前审结的案件符合封存条件的,相关犯罪记录也应当封存。《解释》还规定了查询犯罪记录的具体程序,即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封存的犯罪记录的,应当提供查询的理由和依据。对查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规定对于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公开审理、宣判时不得组织旁听,法庭应当告知旁听人员不得传播案件信息。
      3.强化了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权益保障。针对以往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权利保护重视不够的实际,《解释》规定,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等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为避免未成年被害人在庭审中受到“二次伤害”,《解释》规定,对于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得通知其出庭作证。对确有必要出庭的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可以采取不暴露身份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特殊保护措施;条件具备的,还可以采取远程视频等方式作证。

  问:请谈谈《解释》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作了哪些细化?
  答: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但仅有三条原则规定。为充分发挥和解程序功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同时规范法律适用,防止出现“花钱买刑”等损害司法公正的问题,《解释》对和解程序的具体适用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主要有:
       1.明确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协商以达成和解。刑事诉讼法未明确人民法院能否主持协商以达成和解。鉴于当前国情,刑事案件的加害方和被害方往往缺乏有效沟通的渠道,且有些还处于对立状态,缺乏互信,如没有审判人员释法明理,从中调和,双方当事人很难自行和解。鉴此,《解释》规定,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这是人民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的体现,同时也可以解除审判人员的顾虑,鼓励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2.明确已经履行和解协议的不得反悔。和解协议签署后能否反悔,认识分歧较大。法律、司法解释应当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大力鼓励、倡导诚信,只要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原则上就不得反悔。据此,《解释》明确规定:一是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二是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3.明确和解协议应当即时履行。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能否延期履行、分期履行,也存在认识分歧。经研究:根据刑事诉讼规定,和解是重要的量刑情节,如允许延期履行、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将会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从宽处罚建立在尚不确定的事实基础上,一旦被告人获得从宽处罚后,拒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赔偿义务,受上诉不加刑原则所限,二审法院不能加重其刑罚,同时,由于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也无法强制执行,这无疑会损害裁判权威,也会使被害方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鉴此,《解释》明确规定,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内容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
      4.明确和解从宽的具体内涵。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对具体如何理解和把握“从宽处罚”,存在不同认识。经认真听取各方意见,慎重研究,《解释》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问:请谈谈《解释》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作了哪些细化?
  答:《解释》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了必要的细化,主要有如下内容:
       1.明确了受案范围和条件。《解释》规定,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案件,只要依法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不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也不限于重大犯罪案件,均可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2.明确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审理方式。《解释》规定,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并具体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开庭程序。
       3.明确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证明标准及处理原则。虽然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没收案件的证明标准,但从刑事诉讼理论看,没收案件也应实行“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即应当“证据确实、充分”。据此,《解释》规定,对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没收的财产确属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没收;否则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4.明确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未对没收程序规定审理期限,为了及时审结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解释》规定,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期限,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执行。但是,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问:请谈谈《解释》对强制医疗程序作了哪些细化?
  答:为确保强制医疗程序的规范适用,使精神病人得到应有的关心、照顾和治疗,避免未受约束的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防止“被精神病”或者假冒精神病逃避刑事处罚情况的发生,《解释》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相关问题作了规定,主要有如下内容:
      1.明确强制医疗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为体现程序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被精神病”或假冒精神病人逃避刑事处罚的情况发生,《解释》规定,对于强制医疗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只有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并规定无论是否开庭审理,都应当会见被申请人,通过与其直接接触、交谈,了解其精神状况,进而作出正确决定。
      2.明确了强制医疗的复议程序。《解释》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3.明确了强制医疗的解除程序。《解释》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提出。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六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强制医疗机构、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和人民检察院。决定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通知强制医疗机构在收到决定书的当日解除强制医疗。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