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矿业企业的影响

来源:税屋 作者:张贞江 人气: 时间:2008-09-14
摘要: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及其实施条例已经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笔者在对新法和实施条例的学习过程中,结合矿业企业的特点,对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了总结,本文试从税率、人工成本、安全生产...

  1、安全生产设备可抵免企业所得税(法条依据:新法34条,实施条例100条)

  新法规定,企业购置用于安全生产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投资额的10%实行税额抵免。安全设备可抵免税额,这体现了国家对安全生产的政策支持。同时,有关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由于构成对进口设备的歧视,违背了WTO原则而停止执行。新法将抵免所得税的设备范围由原来的国产设备调整为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这样不仅符合了WTO原则,也突出了国家的政策导向。

  2、机器设备可缩短折旧年限(法条依据:新法32条,实施条例98条)

  矿业企业的破碎、研磨环节有很多设备常年处于强震动状态,设备损耗大。原来的内资税收政策,对常年处于震动、超强使用、受强酸强碱腐蚀的机器设备,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允许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方法实行加速折旧,但不允许缩短折旧年限。因为这些设备使用强度大,规定的折旧年限实际上已超过了其使用寿命。造成的结果就是设备投资回收缓慢,不利用设备的更新换代。

  设备的老化也是造成安全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所以,新法规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按规定折旧年限的60%加速折旧。这样可以使企业更快的收回设备投资,实现更新换代;同时,也可以减轻纳税人最初几年的税收负担,虽然从整个固定资产使用期间来看企业的总税负没有变化,但税负前轻后重,对企业来说相当于政府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有利用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

  3、特殊工种保险费政策继续执行(法条依据:实施条例第36条)

  煤矿工人在井下作业,其人身具有高度危险性。原内资税法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新法沿用了原内资税法的这个规定,并将其扩大到包含外资企业在内的所有纳税人。

  此类保险费,其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必须为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如《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如果是企业自愿为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是不准予扣除的。

  四、合理利用资源方面

  矿业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它们用一些就少一些,不可能再重新产生。以铁矿为例,铁元素聚集成具有工业利用价值的矿床是一个漫长的地质历史过程,它们多形成于距今26~30亿年的太古时代,成矿期均以亿年计算。与此相反,人类开采、消耗矿物却十分快速,一个矿区开采期仅为百年、数十年,以至几年,因此,我们必须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1、资源综合利用可减计收入(法条依据:新法33条、实施条例99条)

  新法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如:煤矿利用煤矸石、石煤、煤泥、生产的砖、水泥、混凝土,铁矿对尾矿进行反浮选提炼铁精粉等,都属于资源的综合利用,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该项政策。

  2、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法条依据:新法30条、实施条例95条)

  金属矿、煤矿伴生其他资源十分丰富,过去由于技术、资金等问题,这些资源一直未得到很好地开发和利用。如煤矿中会伴生煤层气(瓦斯)和高岭土;铁矿会伴生其他微量金属矿石。以前由于技术、资金等原因,这些伴生的资源不但很少利用,而且尾矿的排放还占用了土地,污染了环境,有的还成为事故的隐患,如煤矿的瓦斯爆炸是大部分矿难的元凶。若开发利用这类资源,则既可以解决占用土地、污染环境的老大难问题,又可变废为宝、化害为利。

  为鼓励企业研究新技术,新法在政策上继续予以支持: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