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纳税申报

来源:北京国税 作者:北京国税 人气: 时间:2016-06-14
摘要: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第5行“6%税率”中的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栏次。

报表填写

1.企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增值税发票开票金额=50000÷(1+6%)=47169.81元,税额=47169.81×6%=2830.19元。

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第5行“6%税率”中的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栏次。

2.B公司向银行支付借款利息2万元,依照银行开具的普通发票上的金额进行差额征税扣除,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三)第3行“6%税率的项目(不含金融商品转让)”中的第3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栏次。依照此表格的逻辑关系,计算出“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第5行“6%税率”中的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3.计算扣除后的含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第5行“6%税率”中的第13列“扣除后含税销售额”和第14列“扣除后销项税额”。

含税销售额=(50000-20000)=30000元

销项税额=30000÷(1+6%)×6%=1698.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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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4 融资性售后回租不符合差额征税政策

A公司与B公司于2016年5月签订了一个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将价值1200万元的标的物出售给B公司,B公司将该标的物回租给A公司,租期5年,每月固定收取租金25万元,其中本金20万元,利息及价外费用5万元。B公司购买标的物支付给A公司的1200万元是向银行借款取得,借款期限为5年,每月需向银行支付借款利息2万元。B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不符合差额征税条件。

该案例中,B公司不符合差额征税条件,因此不可以扣除对外支付银行贷款利息,但可以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报表填写

企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增值税发票开票金额=50000÷(1+6%)=47169.81元,税额=47169.81×6%=2830.19元。

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第5行“6%税率”中的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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