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期费用税前扣除财税政策分析

来源:合肥税务网 作者:合肥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1-30
摘要:跨期费用税前扣除财税政策分析   近日检查房地产企业,对跨期费用颇有感慨,记录如下。虽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例,但其实所有企业都一样的...
跨期费用税前扣除财税政策分析


  近日检查房地产企业,对跨期费用颇有感慨,记录如下。虽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例,但其实所有企业都一样的。税务机关做为强势单位,一方面应该加强对偷税行为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也不应该滥用税法的限制性条款,而是要合理的执行税法。

  一、在04年实际发生业务

  (一)2004年取得发票,在2005年8月扣除的解析:

  1、基本情况

  2004年该企业发生建安工程,付给施工单位1000万元,并取得发票,但是没有进入开发成本。2004年底该楼盘项目完工并开始销售。2005年4月该企业进行了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2005年8月该企业将该发票列入开发成本,并进行了税前扣除。2006年税务局检查中认为该张发票在2004年度属于“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在以后年度不得补扣。

  依据是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第五条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2、笔者倾向的观点:以前在视野里也探讨过这个观点,即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并不等于在所属期就不能抵扣了。可以还原到2004年对损益进行调整。根据是:

  1、税前扣除办法的基本原则:权责发生制。

  2、征管法第52条规定,企业多缴税款在3年内可以退税。企业因发票没有在税前扣除,是可以重新配比的。

  3、对于“补扣”的理解不能机械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847号)第五条规定:中移动因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的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交的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交的所得税。

  虽然该文件只适用于中国移动,但是该文件对“补扣”做了一个原理性的理解:?“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交的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交的所得税”。

  有理由可以认为,这个原则是可以适用于所有企业的。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29号)第五条规定:中国联通公司因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的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

  该文件同国税函[2003]1329号文件一样,虽然仅仅适用于中国联通,但是依然体现了一种法的精神。

  3、在检查中,虽然我坚持这样一种观点,但是得不到响应。以致于该观点不能被采纳。最极端的是有一个企业04年12月30日接受了一张发票1100多万元,在05年5月扣除,由于过了汇算清缴期,不允许该企业在05年扣除,但是认为属于04年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将永远得不到扣除。

  笔者认为只要企业实际支付了费用,并取得了合法的发票,就一定应该能在税前扣除,至于是哪个年度扣除,要遵循形式上的权责发生制,即发票是那年取得的,就在那年扣除。如果企业做错了帐目,少缴纳税款就定为偷税,多缴纳税款,就永远不能得到追溯调整,无论如何不应该是立法的本意。

  191号文件的本意我想主要是不允许企业人为的调整税款所属年度,而不是让企业所支付的成本、费用永远得不到扣除。

  (二)2004年发生实际业务,在2005年8月取得发票并扣除的解析:

  1、2004年企业实际发生的时,借:开发成本—暂估入账   贷:银行存款,2005年8月取得发票时,调整开发成本。

  或者企业对此业务不作账,等到05年8月实际取得发票再做帐。

  部分检查人员认为,该支出实际是在2004年发生的,在05年汇算清缴期没有取得发票,既不允许在2004年扣除,也不允许在05年度扣除。也就是说该业务实际发生在04年,如果在04年没有取得发票,就将永远得不到扣除。

  我的观点,我国现在税法其实执行的是以发票作为凭据的权责发生制,因此既然发票在05年取得,就应该在05年得到税前扣除。因为如果在04年度扣除,虽然符合实际上的配比原则,但是由于04年度没有取得合法的票据,实际上是不能得到扣除的。

  2、目前对于04年发生实际业务,05年才取得发票的情况,税法没有明确规定。

  二、04年已经竣工,在05年实际发生业务

  (一)05年实际发生业务,但是开发产品已经在04年竣工。

  一般来说,这种支出大多是公用配套设施费,国税发[2003]83号文件规定,可以在发生年度将归属于该项目的费用直接扣除。

  (二)04年已经进行了预提,05年实际发生,并支付了费用。

  虽然04年进行了预提,但是由于没有实际发生,应进行调增,在05年实际发生的时候,再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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