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总部在深圳,2012年在珠海新设一家分支机构,主要用于储存货物。分支机构偶尔进行产品展销取得的收入,是否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一条规定,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在珠海的分支机构虽然主要功能是存储货物,但同时涉及产品的展销,属于增值税与营业税征收范围。因此,该分支机构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同时,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因此,上述企业在珠海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需要在所属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但从设立的次年起,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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