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中央税收法规集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2-01
摘要:   一、2010年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10]9号)。...

  十四、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通知》指出,《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五、200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
  《批复》明确,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国有农场作为法人单位,将所拥有的土地发包给农场职工经营,农场职工以家庭为单位成为家庭承包户,属于农场内部非法人组织。农场对家庭承包户实施农业生产经营和企业行政的统一管理,统一为农场职工上交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和农业保险费;家庭承包户按内部合同规定承包,就其农、林、牧、渔业生产取得的收入,以土地承包费名义向农场上缴。上述承包形式属于农场内部承包经营的形式,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从家庭农场承包户以“土地承包费”形式取得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收入,属于农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六、200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58号)。
  《通知》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以下简称“第二议定书”),已于2009年8月24日正式签署。双方外交主管部门分别于2009年11月12日和2009年12月11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第二议定书第四条的规定,该议定书自2009年12月11日起生效。

  十七、2009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
  《通知》明确,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二)项“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的规定,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

  将财税[2008]156号文件第三条第五项规定调整为:
  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1.对采用旋窑法工艺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除废渣以外的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2.对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同时废止。

  十八、2009年12月26日,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公布2009年第一批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文产函[2009]2621号)。
  《通知》指出,根据《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试行)》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2009年第一批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请根据本通知认真做好“动漫企业证书”的发放工作,按照规定对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审,督促动漫企业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建立高效、便捷的认定工作机制,服务和推动动漫产业发展。

  十九、2009年12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5号)。
  《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十、2009年1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
  《通知》指出,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二十一、2009年12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考试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52号)。
  《通知》明确,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海外教育考试机构和各省级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合作开展考试的业务,实质是从事代理业务,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合作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十二、2009年12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9]557号)。
  《通知》指出,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保障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查办税收案件任务的完成,安排用于税务稽查部门查办税收案件的专项经费。包括一般办案费和大案要案办案费。一般办案费,是指县以上国家税务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有关规定立案查办除大案要案以外的税收案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大案要案办案费,是指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组织查办或者督办税收违法大案要案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不得用于弥补日常经费支出或挪作其他用途。

  二十三、2009年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增设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预算科目的通知》(财预[2009]455号)。
  《通知》指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现对《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如下:
  一、收入分类
  在101类“税收收入”03款“营业税”03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下,新增01目“交强险营业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下同),说明为“地方收入科目。反映交强险营业税收入。”新增99目“其他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说明为“地方收入科目。反映除交强险营业税外的其他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收入。”

  二、支出功能分类
  在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下,新增24款“补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说明为“反映通过财政补助安排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支出。”下设01项“交强险营业税补助基金支出”,说明为“反映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财政补助支出。”02项“交强险罚款收入补助基金支出”,说明为“反映地方政府按照交强险罚款收入,补助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支出。”

  二十四、2009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北京德国文化中心·歌德学院(中国)在华房产有关契税和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59号)。
  《通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附件》的免税互惠条款,经国务院批准,对北京德国文化中心·歌德学院(中国)购置房产涉及的契税和印花税予以免征。

  二十五、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火力发电企业有关项目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10号)。
  《批复》明确,内蒙古蒙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的主营业务是火力发电,其发电煤耗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的限制类规定情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的相关规定,该企业应自200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内蒙古蒙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投运发电机组脱硫改造项目是为其自身发电业务进行的技术改造,不属于产生业务收入的对外营业项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的相关规定,该企业不能依据其投运发电机组脱硫改造项目享受西部大开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十六、2009年11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9]131号)。
  《通知》明确,经国务院批准,下列文件规定的2008年12月31日到期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军品科研生产用房产免征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6]25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92号);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8]78号);
  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

  二十七、2009年10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中国烟草总公司理顺资产管理体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7号)。
  《通知》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对中国烟草总公司下属单位原列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改制时计入中国烟草总公司和省级公司“资本公积”科目的资金,原已贴花的部分不再贴花。对中国烟草总公司下属单位原列为“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科目,改制时计入中国烟草总公司和省级公司“资本公积”科目的资金涉及的资金账簿印花税予以免征。

  二十八、2009年5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江门市新江煤气有限公司亏损弥补问题的(国税函[2009]254号)。
  《批复》明确,江门市新江煤气有限公司原为中外合资企业,经相关部门批准,于2006年整体转让给珠海市煤气公司(国有独资企业),成为珠海市煤气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鉴于江门市新江煤气有限公司只是股权发生改变,其法律主体、经营范围、资产和债权债务等并没有发生变化。经研究,同意江门市新江煤气有限公司2006年及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在税法规定的年限内,用以后年度发生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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