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未经设计的境外避税失败案例

来源:智慧源 作者:郝书坤 人气: 时间:2017-12-04
摘要:企业出于降低税务成本的考虑,避税手段层出不穷,最重要最常用的避税方法,非转移定价莫属了。其基本思路是,利用不同注册地税率的不同,将高税率纳税主体的利润通过交易转移到低税率的纳税主体。其效用显而易见,高税率纳税主体的利润降低了,低税率纳税主

企业出于降低税务成本的考虑,避税手段层出不穷,最重要最常用的避税方法,非转移定价莫属了。其基本思路是,利用不同注册地税率的不同,将高税率纳税主体的利润通过交易转移到低税率的纳税主体。其效用显而易见,高税率纳税主体的利润降低了,低税率纳税主体利润提高了,总体税负为节约,达到避税目的。但是,税务部门也有各种各样的方法来反避税。基本思路是,必须是平等、自愿、有正当商业目的的交易才能够被承认。
为此,智慧源,作为15年来从事房地产财税研究的地产财税专家,与大家分享一则未经税务筹划的失败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该公司在中国境外设立了一个公司,专门收取境外佣金,而对于收取的这部分佣金并未在我国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境外公司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20%-25%,而其相应的成本费用均在境内公司做了扣除,故该部分收入应当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在税务稽查时被税务机关做出补税、滞纳金、罚款的处罚决定。税务机关认为,通过对该公司所设立境外公司的机构设置情况的了解,得知该公司只是在境外开设了账户,而未设置实际管理机构和人员。
案例分析
国税发[2009]82号文件相关规定如下:
“一、境外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
二、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二)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三)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四)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三、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该公司设立的境外公司因为实际经营管理机构在境内,所以应当判定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其来自中国境内、外所得,应当在中国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如何进行合理合法税务筹划,包括交易双方的架构、交易的价格、结算方式等等,是一门非常微妙的学问,企业需要与专业的财税服务公司合作,一方面要有足够的证据去证明交易的平等、自愿和正当商业目的,另一方面需要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这是税收筹划最重要的课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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