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用车消费税划分7档税率申报调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国税函[2008]757号),对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作了以下的调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5号...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国税函[2008]757号),对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作了以下的调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5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进行了修改,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明确了应税消费品名称、适用税率和申报启用时间。

  1.在申报表“应税消费品名称”中的“乘用车”项下增加“气缸容量≤1.0升”栏,同时在“适用税率”项下相应增加“1%”的税率。调整后的申报表乘用车划分为7档税率:乘用车气缸容量≤1.0升为1%,1.0升<气缸容量≤1.5升为3%,1.5升<气缸容量≤2.0升为5%,2.0升<气缸容量≤2.5升为9%,2.5升<气缸容量≤3.0升为12%,3.0升<气缸容量≤4.0升为25%,气缸容量>4.0升为40%。

  2.调整后的申报表自2008年10月办理税款所属期为9月的消费税申报时启用。

  第二,明确了填表注意事项。

  1.仅限小汽车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2.纳税人生产的改装、改制车辆,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规定的适用税目、税率填写。

  3.表中“销售数量”为《消费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小汽车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销售额”为《消费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小汽车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期初未缴税额”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期末未缴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消费税额:“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计算公式为: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预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期末未缴税额”计算公式为: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多缴为负数。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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