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征收增值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他物品、旧货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7-11
摘要:(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含税销售额的换算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 纳税人适用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含税销售额的换算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文件第四条第(二)项

  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第六条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4]5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文件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般纳税入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财税[200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件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文件第一条第(一)项

  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三条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将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中的“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修改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财税[2008]1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第四条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件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件第二条第(一)项第2点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文件第一条第(二)项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件第二条第(一)项第2点

  (6)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7)销售旧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4]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文件第一条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政策依据:财税[200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件第二条第(二)项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7票。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文件第二条

  (8)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不含税销售额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文件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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