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财税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1-04
摘要: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财税处理 相关规定如下: 会计处理上:新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财税处理

相关规定如下:
    会计处理上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税务处理上
    一般来讲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不论是按会计准则还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均为如下: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营业费用—折旧费
    制造费用—折旧费
贷:累计折旧—XX
 
例:甲公司有一台办公设备原价为600,000元,预计使用寿命为5年,预计残值率为5%,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率为25%。
会计处理如下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率=2/5=40%
第一年应计提的折旧额=600,000*40%=240,000(元)
第二年应计提的折旧额=(600,000-240,000)*40%=144,000(元)
第三年应计提的折旧额=(600,000-240,000-144,000)*40%=86,400(元)
第四、五应计提的折旧额=(600,000-240,000-144,000-600000*5%)/2=49800(元)
会计分录(略)
 
税务处理如下直线法)
       年折旧率=1/5=20%
       第一至五年应计提的折旧额=600,000-600,000*5%*20%=114,000(元)
会计分录(略)
 
因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所采用的折旧方法不一致,从而产生了暂时性差异期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进行纳税调整。
第一年:
按会计准则确定的账面价值=600,000-240,000=360,000(元)
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600,000-114,000=486,000(
差异=360,000-486,000= -126,000(元)〔即为可抵减暂时性差异〕调减当期成本费用126000元,则利润增加126000元。
需补交企业所得税为=126,000*25%=31500(元)
因此差异为可抵减暂时性差异,作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入账。
 账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31,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31,500
 
第二至五年:同理 (略)
 
注:如果企业为小型企业,为了避免与税法规定的冲突和期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的麻烦,一般会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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