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十大核心变化

来源:华税律师事务所 作者:华税律师事务所 人气: 时间:2016-06-30
摘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与2008年颁布实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称2008版《工作指引》)相比,该《工作指引》进行了较大调整。

六、明确销售收入口径,规定企业设置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符合要求。新的《工作指引》明确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口径计算。同时规定企业应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在现行的工作指引中并没有明确销售收入的范围,造成申报过程中统计的混乱,新的《工作指引》作出这一规定,规范了申报企业的统计口径。同时,明确规定了企业应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规范研发费用的管理。 

七、采取定量与定性的双重标准评价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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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2008版《工作指引》相比,企业创新能力评价调整较多,对知识产权评判的标准不再局限于过去量化的指标,增加了对知识产权技术先进程度以及其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等定性指标的考核,并根据知识产权的类别及获得方式等分别赋分,更加体现对发明类专利及自主研发的重视。同时,还新增了加分项,对于企业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可酌情加1-2分。

八、丰富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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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2008版《工作指引》相比,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增加了考核的内容,更加重视企业长期的人才培养的制度化设计,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中“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精神。这对于企业自身来说,提出了更高的创新要求。同时,明确规定编制研发费用辅助账作为分数的考量内容,规范了企业对研发费用的管理。

九、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年平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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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2008版《工作指引》相比,新的《工作指引》将科技成果转化年平均数由原来的4项提高到了5项,体现了对企业科研能力要求的提升。对于一些研发周期长的企业,增加了企业的研发压力,对企业而言实现难度较大。企业如果在今年提出高新认定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为2013年-2015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具有指引作用,无论是确定的指引还是不确定的指引,都是为人们提供一个既定的行为模式,而新法颁布之前,并不存在新法提供的既定的行为模式,所以颁布后的新法就不能依据该模式对之前企业的行为去引导。但《工作指引》已经明确“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因此,企业在申请认定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时,应当依照新的《工作指引》的要求提交2013-2015年度相关资料。

十、将总资产增长率调整为对净资产增长率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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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2008版《工作指引》相比,新的《工作指引》对成长性指标的考核将总资产增长率调整为净资产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是指企业本期净资产增加额与上期净资产总额的比率。总资产=净资产+负债,相较于总资产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更能反映企业资本规模的扩张速度和成长状况,对于第一档分数规定35%对于大企业的影响也更为突出。

小结:

从整体上来看,新的《工作指引》调整、修改、完善了2008版《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对企业高新申请合规性的要求大大提高。华税结合多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维持服务的工作经验,建议2016年高新认定、维持企业在以下五大方面进行改进:(一)增强企业自主研发能力,突出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与主营业务的相关性,注重知识产权的多样性。(二)提升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规范研发费用辅助账的设置。(三)按照要求提供最优的申请、证明资料。(四)强化信息备案和税务备案的规范性、完备性、统一性。(五)建立高新资格维持的长效机制,提升高新检查危机化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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