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税收新政策解析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1-13
摘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税收新政策解析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新条例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新细则 )的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事项也相应发生了变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税收新政策解析


        随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的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事项也相应发生了变化。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以下简称“1079号文”),对2009年的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给出原则性规定。

  1079号文指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并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具体办法,在新认定办法没有公布之前,200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程序仍然按照现有规定执行。那么,增值税新规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又有哪些变化呢?记者就此向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进行了咨询。

  专家表示,按照1079号文的规定,对2008年已经达到标准的企业,仍然按照原规定,在次年的2月份前进行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即使纳税人不申请认定,也要按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征收,而且不得抵扣进项税;对2009年达到新认定标准的,该文件中没有明确是按达到标准的月份认定,还是与原规定一致,在达到标准的次年认定。但专家也提醒,不管具体认定期限什么时候能明确,对于那些估计自己能达到认定标准的纳税人来说,一定要先吃透现有政策,避免不要的损失和风险。

  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标准降低至50万和80万

  据悉,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提供劳务所产生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实行环环抵扣的原则,避免了重复征税,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先进的税收制度。目前,我国税法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对增值税纳税人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管理。主要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并实行不同的征收和管理方式。实行一般纳税人认定政策后,只有一般纳税人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进项抵扣制度。当企业销售金额达到规定标准后,税务机关就要求其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同时,很多企业为经营需要,也力争使自己达到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但由于我国现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制度制定时间较早,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以及税务机关通过实施金税工程,利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等高科技手段遏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骗税行为的加强,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政策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就也必然要作出相应的调整。

  为此,刚刚发布的新细则将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从年销售额达到80万和100万分别降低至50万和80万。新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以下简称“旧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规定如下: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对于上述政策变化,专家表示,这表明国家将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这里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新认定标准除了企业的正常销售额达到50万和80万外,还包括了企业被查补税款后年销售额达到50万或80万的情况。举例来说,某商业企业2008年度账簿记载销售收入为60万元,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当年缴纳税款1.8万元。假定2009年经当地税务稽查部门检查后,查补40万元少计的收入,则该企业当年的销售收入就变成了100(不含税)万元,显然超过了新细则规定的80万元认定标准,就必须去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达标“个体户”必须认定 两类企业可自由选择

  新细则除了对关键条款作出调整外,还修改了不少文字表述,将“个体经营者”修改为“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就是其中之一。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即为个体工商户。

  专家表示,实际上,这不是一个名词的变化,它对达到标准的“个体户”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原因是:新细则删除了旧细则第二十八条“个体经营者符合条例第十四条所定条件的,经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规定统一按新细则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执行。也就是说,“个体户”在2009年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不再需要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准,只要达到新细则规定的认定标准,就必须主动去税务机关申请认定。这样就避免了现行规定下,一些“个体户”收入规模很大,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但不去申请认定的情况,更加公平合理。同时也符合目前“以票控税”的管理要求。

  此外,新细则第二十九条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地方,那就是“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中所指的“其他个人”应该是指自然人。除此之外,其他达标“个体户”都必须进行申请认定。但“非企业性单位”(如公益性社团组织)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如免税单位)可以自由选择,即,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如果超过,可以自行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也可以选择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那么,企业如何衡量是认定还是不认定呢?专家建议,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应视企业的具体业务需求而定。如果企业生产经营中经常存在购货方需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以及企业自身需要大量购买设备用于扩大生产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是比较合适的,反之,保持小规模纳税人为好。此外,企业一旦申请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就不能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了。因此,企业在作出选择前应通盘考虑,不要只看了眼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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