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去退税或转回吗,不动产租赁要快快检查一下有无转出多了!

来源:第三只眼 作者:第三只眼 人气: 时间:2017-01-05
摘要:说起来,这次营改增,好事连连

说起来,这次营改增,好事连连啊。原来很多同志关注的一个事,现在理解起来真是新年大礼来了。这就是如果有不得抵扣和可抵扣混用的“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抵扣的时候,那是不是全抵扣啊?且来一看。

(1)税务机关助力企业“只减不增”

深圳特区报报道: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租赁不动产抵扣

对于寿险公司而言,营改增后税率从5%提高至6%,虽然营改增平移了营业税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税的优惠政策,但同时也规定了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寿险公司的免税收入占比越高,进项转出的比例越高。与此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进项税额涉及不动产项目的,只要不是专用于免税项目的,都可以全额抵扣。

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由意大利忠利保险有限公司(ASSICURAZIONI GENERALI)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CNPC)合资组建,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首家获准成立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目前,中意人寿注册资本37亿元,总资产500多亿元,是中国最大的合资寿险公司之一,主要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法定保险业务除外)。

“我们公司的免税收入占到了全部收入的90%以上,进项转出的比例高,导致营改增初期税负均较营业税时期高。”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会计朱远良这样介绍,“9月份,公司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立即组织开展本公司租赁不动产的盘算,并将取得的不动产租赁支出进项进行了全额抵扣。9月份公司的增值税额直降到了0.01万元,较原营业税应纳税额的4.3万元,减少了4.29万元,税负下降达99.71%,真是充分享受到了改革红利。”

小编注:注意,共用,即要有用于抵扣计算项目的,也有不得抵扣项目的,哪怕你卖个废旧物品要是走一般也行啊。同时请注意,人家是什么时间动手的?9月份,这是高手行动啊。

(2)江西国税的营改增观点借鉴

房屋租赁费和装修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可否全额抵扣税款?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企业房屋租赁及装修费进项税额抵扣按以下形式处理:

(1)不动产租赁费,或所租不动产维修费的进项税额,兼用于上述项目的,可全额一次性抵扣;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不得抵扣。
(2)自有不动产装修,兼用于上述项目且超过不动产原值50%,为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分两年全额抵扣;
(3)自有不动产装修,兼用于上述项目且未超过不动产原值50%的,其进项税额全额一次性抵扣;
(4)自有不动产装修,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这对于金融企业、电信企业,门店多,免税业务有的企业,是多么好的事啊。而且附属的维修也加进来了。支持。

(3)这个事的过程,大致再聊一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注条例第十条第(一):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财税[2016]36号补充为: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这儿“购进货物”,没有包括购进与固定资产相关的维修劳务之类。不过财税[2016]36号用的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有扩展理解之意。但是货物却无突破之规。

财税[2011]111号

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租赁是算的共用的事项

财税[2013]37号

同上

 

财税[2013]106号

同上

 

财税[2016]36号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营改增纳税人中可抵扣的情形的:涉及的“三产”这其中的“涉及的”就是我们上面提到的纳税人的案例的基础

(4)总结

从第(3)中我们看到,有一个问题,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购入固定资产”,其余的是与营改增单位一样。

涉及的,就理解为非购买资产的也可以了,租入不动产,是购入服务,在这儿也理解为“涉及的不动产”的进行,并不限于真正购买所有权,从而可以共用时都可全额抵扣了。但是既然“被规定”并“被理解”为这样子,那小编也是支持的。但是有一点,对于固定资产,是有定义标准的,对于租入的固定资产,这个是在出租方账上体现为固定资产的,当然也可能直接体现为存货或者不超过一年的物件,不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情形如何办呢?逻辑上的延伸问题,缺少了基础,我们不应只看到不动产是可以这样理解的,因为不动产没有标准,一般大家一看也能接受存在的状态。同样租入设备的维修费等是不是属于“涉及的”,那这个涉及的范围真不易控制了。

小编认为,如理解租赁也算涉及的,那应进一步完善适用条件,避免又产生一个发生争议的“内部矛盾”。但目前来看,我们的企业从利益来讲,还是可以尽力争取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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