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配利润环节的征税规定

来源:解税宝 作者:解税宝 人气: 时间:2018-02-17
摘要: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1)居民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1)居民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根据上述税收法律规定,分配利润公司向我国居民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应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代扣代缴该居民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人

公司向非居民个人支付股息、红利,也应依法代扣代缴该非居民应向我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即通常所说的预提税)。如果该非居民的居住国与我国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以及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并且协定中规定的股息预提税税率比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更为优惠(即低于20%),则应该按照协定中规定的股息预提税税率代扣代缴该非居民应向我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如果该非居民的居住国与我国没有签订避免双重征税以及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则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20%扣缴其个人所得税税款。  

分配利润公司应根据税法规定,在代扣税款的次月七日内将所扣的税款缴入国库,并作专项记载备查。同时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股息及扣缴税款的相关信息。

2.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预提税)义务

公司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支付股息、红利,应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其中“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又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公司向居民企业股东支付股息、红利,由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股息、红利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分配利润公司不实行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取得的“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根据上述税收法律规定,公司向非居民企业支付股息、红利,应依法代扣代缴该非居民企业应向我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即通常所说的预提税)。在适用税率上要注意:如果该非居民企业的居住国与我国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以及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并且协定中规定的股息预提税税率比上述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更为优惠(即低于10%),则应该按照协定中规定的股息预提税税率代扣代缴该非居民企业应向我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如果该非居民企业的居住国与我国没有签订避免双重征税以及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则按照上述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即10%)扣缴其企业所得税税款。  
支付股息、红利的公司应当自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之日起七日内将代扣税款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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