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企业所得税时,千万别忽略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岱云 人气: 时间:2017-02-19
摘要: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84号)实施,长期以来国地税分头检查的稽查模式被打破,以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双方互信互通、资源共享、协同办案、实现共赢的稽查趋势和格局逐渐
  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84号)实施,长期以来国地税分头检查的稽查模式被打破,以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双方互信互通、资源共享、协同办案、实现共赢的稽查趋势和格局逐渐形成。这就要求税务干部在检查时,不仅要着眼于其所管辖的税种,还要兼顾其他税种。本文从企业支出时,所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进行分析,以期为国地税联合稽查工作提供思路。
 
    个人通讯费
  
  个人通讯费一般分为实报实销和定期发放补贴两种形式,因其发放的形式不同,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上也有所不同。
  
  判断实报实销的个人通讯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主要考量其是否为因公发生的支出。首先,从税前扣除的形式要件上看,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通讯费发票的付款方名称应为企业全称。其次,从资产的归属上看,若电话号码为个人所有,个人通讯费支出应作为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若电话号码为企业所有,则要进一步核查该部电话的归属。若为企业所有,该通讯费在合理支出的范围内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若为个人所有,还是要根据其业务实质判断该支出的性质。定期发放的个人通讯费补贴,如果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将其纳入了企业的工资、薪金制度中并实际发放给员工,则可按照工资、薪金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反之则不可税前扣除。
  
  个人通讯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各地税务机关的规定不同。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个〔2002〕116号)的规定,如果实报实销的个人通讯费的性质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相关且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支出,则其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反之则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定期发放的个人通讯补贴无论在企业所得税前是否允许列支,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交通费
   
  个人交通费主要包括员工个人车辆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费、修理费等相关车辆费用。个人交通费也存在实报实销和定期发放补贴两种形式,两者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有所不同,但在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上相一致。
  
  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的个人交通费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没有较为具体的规定,实践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其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第一,企业与员工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根据协议应由企业负担的车辆支出可在税前扣除;第二,交通费的发票付款方应为企业全称;第三,保险费、车购税等涉及车主个人负担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定期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按照福利费的扣除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实报实销的个人通讯费在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上与定期发放的个人通讯补贴相一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无论是采取何种形式发放的个人交通费,均应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缴纳个人所得税。
 
    离退休人员费用
 
  离退休人员费用主要指企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除离退休工资和养老金以外的费用,包括各类补贴、奖金和实物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于离退休人员已不属于在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因此企业负担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另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第一条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离退休人员取暖费、医疗费、节日补助等费用,有些地方税务局(如大连、宁波等)允许在福利费中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对于企业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费用,即便在企业所得税前已做纳税调整未扣除,还是应依据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
    
  本文讨论的礼品赠送主要为公关礼品支出,不包括买一赠一、积分换礼等特殊销售模式中的礼品赠送。
  
  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要根据赠送礼品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的不同用途,确定支出的性质和扣除限额。如果是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属于业务招待性质支出,按照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准予扣除;如果赠送礼品属于上述情形之外的,则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无论企业向个人赠送的公关礼品在企业所得税上属于何种费用的支出,在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上,均应视为偶然性所得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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