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及附加范围的建议

来源:贺公解税 作者:贺飞跃 人气: 时间:2017-03-29
摘要:2017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该举措社会各界反响热烈。为了完善全面营改增政策,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笔者建议还可以扩

2017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该举措社会各界反响热烈。为了完善全面营改增政策,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笔者建议还可以扩大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

现行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3.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4.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建议小微企业判断标准按全部销售额确定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落实和完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营改增前,小微企业按增值税和营业税范围分别确定销售额,分别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全面营改增后,小微企业的判断标准不应该按不同类别销售额分别确定,而应该按全部销售额确定。建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按季纳税18万元),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这样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范围扩大,只销售货物、劳务月销售额6万元的,按现行政策不能免征增值税,按笔者建议也可以免征增值税;只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6万元的,按现行政策不能免征增值税,按笔者建议也可以免征增值税;销售货物、劳务月销售额2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4万元,按现行政策前者免征增值税,后者不能免增值税,按笔者建议均可免征增值税;销售货物、劳务月销售额4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2万元,按现行政策前者不能免增值税,后者免征增值税,按笔者建议均可免征增值税。

建议扩大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范围

按现行政策,其他个人只有出租不动产,才能按期计算,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其他个人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能按期计算,不能按月或按季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只能按次计算,每次(日)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300~500元、含本数)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为了避免对其他个人形成税收歧视,让其他个人享有平等税收优惠,建议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范围不仅包括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非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也包括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个人,其他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期计算,月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按季纳税18万元),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其他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销售额在金税三期系统中自动汇总,月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免征增值税;1个月多次销售的,当月累计销售额超过6万元时,补缴增值税;一次性取得多月收入的,分摊后的月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建议扩大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全面营改增后,营业额并入销售额,建议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修改为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2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同时建议该规定也应适用其他个人,其他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月销售额不超过2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1个月多次销售的,当月累计销售额超过20万元时,补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一次性取得多月收入的,分摊后的月收入不超过2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其他个人无须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参考文献

1.贺飞跃主编《新编税收理论与实务》,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6.10

2.贺飞跃著《全面营改增与纳税筹划十二讲》2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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