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一文全解

来源:小颖言税 作者:严颖 人气: 时间:2019-04-15
摘要:一、背景 留抵税额,是纳税人已缴纳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我国过去一直实行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制度,仅对出口货物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实行出口退税。从国际上来看,留抵退税是主流做法。在建立普遍留抵退税制度的国家,基本没有单独的出口退税,对出口企

  一、背景

  留抵税额,是纳税人已缴纳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我国过去一直实行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制度,仅对出口货物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实行出口退税。从国际上来看,留抵退税是主流做法。在建立普遍留抵退税制度的国家,基本没有单独的出口退税,对出口企业采取的是出口免税,其进项税额统一通过留抵退税制度来解决。

  近年来,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开,进项抵扣范围不断扩大,纳税人的留抵税额呈现总量越来越大、涉及纳税人越来越多的显著特点。随着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推进,我国营商环境的日益改善,各界对留抵退税制度化的呼声也越来越大,期望越来越高。2018年6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试行对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的政策。本次《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取消了行业限制,对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均有机会申请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二、退税条件(需同时符合)

  (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注:

  1.将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时点数固定设为存量留抵,纳税人每个月的增量留抵,都是和2019年3月底的留抵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本次留抵退税,是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3.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4.加计抵减额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会形成留抵税额,因而也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5.2019年4月1日以后一次性转入的待抵扣部分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在当期形成留抵税额的,可用于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6.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一方面是基于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考虑,另一方面是基于财政可承受能力的考虑,若一次性将存量和增量的留抵税额全部退税,财政短期内不可承受。因而这次只对增量部分实施留抵退税,存量部分视情况逐步消化。

  7.要设定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退税条件,主要是基于退税效率和成本效益的考虑,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说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常态化存在留抵税额,单靠自身生产经营难以在短期内消化,因而有必要给予退税;不低于50万元,是给退税数额设置的门槛,低于这个标准给予退税,会影响行政效率,也会增加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8.39号公告中规定的“从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的具体含义,是只能从4月开始往后算6个月,而不能往前倒算。也就是说,最早满足连续6个月的情形,是今年4月至9月的连续6个月。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连续6个月并不一定从今年4月开始算,纳税人可以从4月以后的任何一个月开始计算连续六个月,比如5月到10月,6月到11月等等。

  9.为了鼓励纳税人诚信纳税和防范退税风险,还设置了另外4个退税条件:一是将退税主体限定在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这也是2018年留抵退税条件的延续;二是纳税人在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不能有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三是不能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四是2019年4月1日以后没有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或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才可以申请留抵退税。相关条件中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纳税人不予退税,也是惩恶扬善的体现。需要注意的是,出于防范退税风险的考虑,未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或先征后退政策的这项条件是按照纳税主体而不是按照即征即退项目来限制的。也就是说,只要享受过这些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一般项目的留抵也是不允许退税的。

  10.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纳税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

  三、退税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注:增值税法定抵扣凭证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4.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6.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

  8.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注意:以上可以退留抵的进项是1、2、4、5标红的抵扣凭证,计算进项构成比重时分子分母都是已抵扣的凭证。

  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的部分并不在退税的范围之内,但由于退税采用公式计算,因而上述进项税额并非直接排除在留抵退税的范围之外,而是通过增加分母比重的形式进行了排除。

  四、退税程序

  (一)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注: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必须在申报期完成,以免对退税数额计算和后续核算产生影响。由于设置了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的条件,因此,今年10月将是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提出退税申请的首个期间。要求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提出退税申请,一方面,是考虑了留抵退税申请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衔接,这样可以简并纳税人跑税务局的次数,减轻纳税人负担;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和出口退税制度的衔接问题。

  (二)留抵退税和出口退税的衔接

  当纳税人既有内销业务,又有出口业务时,出口退税和留抵退税制度需要进行有效衔接。具体来说,对于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办理退税的顺序是,先办理出口业务的免抵退税,待免抵退税完成后,还有期末留抵税额且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再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如果是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由于其进项税额要求内销和出口分别核算,出口退税退的是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因此,应将这类纳税人的出口和内销分开处理,其出口业务对应的所有进项税额均不得用于留抵退税;内销业务的留抵税额如果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可就其内销业务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例:某生产型出口企业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征税率13%,出口退税率为16%,2019年4月单证、信息齐全的出口货物销售额120万元,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为80万元,国内购进一批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3万元,无期初留税额。

  解析:

  本期免抵退税额=120×16%=19.2(万元)

  本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20×(13%-16%)=-3.6万元,适用税率减去退税率的差为负数的,要视为零来参与计算免抵退税额。

  本期应纳增值税额=80×13%-(13-0)=10.4-13=-2.6万元

  期末留抵税额为2.6万元,当期应退税额2.6万元,免抵税额19.2-2.6=16.6万元。

  先办理出口业务的免抵退税,待免抵退税完成后,该企业期末留抵税额为0,不得再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三)退税后续操作

  纳税人取得退税款后,应及时调减留抵税额,否则,会造成重复退税。在完成退税后,如果纳税人要再次申请留抵退税,连续6个月计算区间,不能和上一次申请退税的计算区间重复。

  例:某企业2019年3月底存量留抵50万元,4月-9月的留抵税额分别为60、55、80、70、90和100万元,4月-9月全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由于纳税人连续6个月都有增量留抵税额,且9月增量留抵税额为50万元。如果该企业也同时满足其他四项退税条件,则在10月份纳税申报期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30万元(50*100%*60%)。如果该企业10月收到了30万元退税款,则该企业10月的留抵税额就应从100万元调减为70万元(100-30=70)。

  (四)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也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即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五、会计分录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收到退还的期末留抵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六、案例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成立,同年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按月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无出口业务。2019年3月期末留抵为10万元,2019年4-9月增值税申报情况如下:

  解:

  1.计算进项构成比例

  假设该企业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为781.2万元,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为868万元,则退还比例=781.2/868=90%。

  2.计算增量留抵税额=2019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68万元-2019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58万元。

  3.该企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58×90%×60%=31.32万元。

  该企业应在2019年10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2019年9月的期末留抵由68万元变为68-31.32=36.68万元。

  借:银行存款313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13200

  假设该企业2019年10月,11月,12月,2020年1月,2月,3月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均大于零,且2020年3月与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相比,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并同时符合其他条件,则再次满足退税条件,该企业可以在2020年4月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本文由小颖言税严颖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参考资料:总局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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