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重点问题解析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海湘 人气: 时间:2018-02-28
摘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税务总局制定公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以下简称《办法》),又于2018年1月29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税务总局制定公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以下简称《办法》),又于2018年1月29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以下简称“总局2018年6号公告”),对《办法》中的若干事项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现将两个文件相结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重点问题解析如下,希望能大家的实务操作带来一定帮助。
 
  一、《办法》所称“经营期”问题
 
  总局2018年6号公告第一条:《办法》第二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案例一】甲超市2017年1月开业,2017年1月申报应税销售额为15万元;2017年2月-6月未取得销售收入;2017年7月-12月申报应税销售额为60万元;2018年1月申报应税销售额为12万元。
 
  【解析】
 
  1.年应税销售额中的“年”不是公历1月1日到12月31日,而是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不论跨年与否,只要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内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累计收入超过登记标准,就需要按规定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案例中2017年1-12月应税销售额为75万元,未超过登记标准。但是2017年2月-2018年1月应税销售额为87万元,超过了登记标准,应于2018年1月申报期结束后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2.2017年2月-6月虽然没有取得生产经营收入,但仍然属于经营期。
 
  二、《办法》所称“纳税申报销售额”问题
 
  总局2018年6号公告第二条:《办法》第二条所称“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案例二】乙超市为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3月-2017年2月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70万元,免税销售额为30万元,是否需要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
 
  【解析】年应税销售额=70+30=100万元,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按规定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
 
  【案例三】丙超市2017年1月开业,2017年1月-12月申报应税销售额为82万元(其中:2017年7月偶然发生转让不动产收入40万元),是否需要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
 
  【解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根据上述规定,丙超市2017年7月偶然发生转让不动产收入40万元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则年应税销售额为42万元,未超过登记标准,不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案例四】丁超市2018年1月开业,2018年1月申报应税销售额为15万元;2018年2月-2018年12月申报应税销售额为50万元;2019年1月申报应税销售额10万元,同时2019年1月纳税评估调整2018年12月应税销售额35万元。
 
  【解析】纳税评估调整额为2018年12月应税销售额35万元,如果丁超市2018年12月按规定申报,则2018年1月-2018年12月应税销售额应为15+50+35=100万元,超过了登记标准。但是由于丁超市没有按规定申报,则未按规定申报的纳税评估调整额35万元计入了查补税款申报当月(2019年1月)销售额中,则2018年2月-2019年1月应税销售额合计为50+10+35=95万元,超过了登记标准,应于2019年1月所属申报期结束后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提醒:查补税款滞纳金的加收是从税款所属期申报期结束开始计算,也就是从2018年12月税款申报期结束开始计算。
 
  三、《办法》所称“其他个人”问题
 
  《办法》第四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总局2018年6号公告第三条:《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所称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也就是说,自然人即使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也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只能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时限问题
 
  《办法》第八条: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总局2018年6号公告第六条:《办法》第八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告知纳税人的内容应当包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规定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或者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手续。
 
  【案例五】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于2018年2月达到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则应于2月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会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则该纳税人应于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提醒: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含3日)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五、逾期未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问题
 
  《办法》第八条  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总局2018年6号公告第六条:逾期未办理的,自通知时限期满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案例六】戊超市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登记标准后未及时办理登记手续,于2018年1月20日收到了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但该公司逾期仍未办理相关手续。该超市2018年2月销售货物30万元,购进货物2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多少?
 
  【解析】戊超市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30×17%=5.1万元,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其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六、兼有销售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问题
 
  总局2018年6号公告第七条: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其中有一项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
 
  【案例七】A酒店公司兼营销售货物,酒店营业收入460万元,销售货物收入60万元,是否需要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 
 
  【解析】兼营销售货物与服务,销售额应分别计算,由于均未超过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不需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
 
  【案例八】    B酒店公司兼营销售货物,酒店营业收入460万元,销售货物收入90万元,是否需要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
 
  【解析】兼营销售货物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销售货物收入超过标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80万元),应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登记后所有业务销售额均按一般纳税人标准执行。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时间问题
 
  《办法》第九条: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纳税人选择“当月1日”,则从当月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选择次月1日,则从次月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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