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销售额”的几项特殊规定

来源:税海涛声 作者:段文涛 人气: 时间:2018-06-04
摘要:自2018年5月1日开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什么变化,同一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原增值税项目)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营改增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是合并计算还是分别计算?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

  自2018年5月1日开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什么变化,同一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原增值税项目)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营改增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是合并计算还是分别计算?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而成为一般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所称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一)在2018年4月30日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1.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

  (2)除第(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商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的。

  2.营改增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未500万元。

  同时,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所称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同一纳税人所有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累加,包括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原增值税项目)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营改增应税行为)业务。即原增值税项目与营改增应税行为的销售额自2018年5月1日起不再分开计算。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转登记前后计税方法如何衔接,从何时开始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税?当季销售额又如何确定?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所称的转登记日的下期,应以该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前的纳税期限来划分,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

  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计税,这个问题又可能会涉及两个与“季度”有关的问题:

  1.按季度纳税的一般纳税人在季度中间(非该季度最后一个月份)转登记的,本季度全部月份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自下一季度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注:在实务中此类符合本次转登记条件且原系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极少)

  2.按月申报纳税的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转登记的当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自下月起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计税。但是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是按季缴税,转登记日不在该季度最后一个月份的,该季度的剩余月份销售额合并作为一个季度的销售额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

  例1:按月纳税的一般纳税人A商贸企业符合转登记条件,在2018年5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4月、5月、6月的销售额均为15万元。转登记的当月5月份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次月同时也是当季剩余月份6月份的销售额作为当季(2季度)的销售额,在7月份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申报缴纳增值税。

  例2:按月纳税且符合转登记条件的一般纳税人B工业企业,在2018年7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7月份销售额12万元,8月销售额14万元,9月份销售额8万元。在纳税申报时应注意:转登记的当月7月份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从转登记日次月8月份起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且按季度纳税,其8月份的销售额就不用像以前一般纳税人身份时那样按月在9月份申报缴纳增值税了,而应将当季剩余月份8月和9月的销售额合并作为当季(3季度)的销售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在10月份申报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时,相关销售额的口径以及有哪些应注意的事项和规定?

  所称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时,涉及到销售额的规定具体有:

  1.当时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认证)时,前12个月(4个季度)的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工业企业50万元、商业企业80万元);

  2.申请转登记时,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对于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

  特别提示:拟转登记的纳税人,如果预计本月(季)的销售额与前11个月(3个季度)的销售额合并后可能超过500万元的,就应在本月(季)及时办理转登记手续。

  例如:按月纳税的乙商业企业,2017年9月成立并开始经营,同年12月因经营需要自愿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该企业在2018年7月拟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2017年9月~2018年6月,共10个月期间的销售额为400万元,因其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按照月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的累计销售额为480万元(400÷10×12),尚未超过500万元,符合规定条件可转登记,并从8月份起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会以哪个时段的销售额来判定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而被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是否连续计算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也就是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当月、季度)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登记后的年销售额不再与此前的销售额延续合并计算,也就是从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下期开始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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