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跨区域经营,税款在哪儿缴?发票在哪儿开?账务咋处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邹忠明 人气: 时间:2016-05-18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作为新加入增值税行列的建筑企业跨区域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作为新加入增值税行列的建筑企业跨区域经营怎样正确进行增值税相关业务处理呢?

  一、准确掌握基本政策要点:

  1、实行分类管理:按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为标准,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虽未超标,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办理成为一般纳税人。

  2、分别适用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老项目。

  3、采用“项目明细管理”。对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区域和项目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抵扣分包款及发票号码、预缴税款及完税凭证号码等。

  4、实行属地预缴与机构地申报方式。

  二、清楚税款计算方法及相关财务处理

  例如:甲企业2016年初竞标取得跨省一工程项目并于4月30日动工。5月份开具发票收到首次工程款1000万元(含税);以存款支付乙企业分包工程款2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80.18万元,增值税额19.82万元;购进辅助性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假如该企业无其他工程业务)。

  甲企业税款计算、预缴、申报及相关财务处理方法如下:

  (一)一般计税方法:

  1、本月税金计算及财务处理:

  A、收到发包方工程款10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0万

   贷:工程结算收入  900.9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99.1万

  B、支付分包工程款200万元:

  借:工程施工  180.18万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  19.82万

   贷:银行存款  200万

  C、购进材料100万:

  借:工程施工(或库存材料等)  100万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  17万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117万

  2、预缴与申报:

  A、本月应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额为:(1000万-200万)÷(1+11%)×2%=14.41万元。

  财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  14.41万

   贷:银行存款  14.41万

  B、本月应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增值税额为:销项99.1万-进项36.82万-项目地预缴税款14.41万=47.87万元。

  财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  47.87万

   贷:银行存款  47.87万

  注意: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凡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合规或不属于抵扣范围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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