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成品油税收监管,是全面落实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实现成品油价税费改革目标的重要措施。各单位对此要高度重视,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180号)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5〕164号)要求,突出管理重点、完善管理手段和措施、明确管理职责,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李沧、开发区、城阳国税局自2008年12月22日开始,在报送驻厂专责管理的成品油生产企业《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表》时,应在备注栏说明情况是否正常。异常情况应于次日报表时说明核查情况。
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将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将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
2008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企业库存的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原料,其已缴纳的消费税,准予在2008年12月税款所属期按照石脑油、润滑油每升0.2元和燃料油每升0.1元一次性计算扣除。
各级税务机关在加强服务的同时,要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的税收监管,防止企业利用非正常销售成品油方式规避税收。一旦发现成品油生产企业的非正常销售行为,税务机关应依法核定其应税数量,补征税款。
你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8]3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为保证相关信息资料的及时上报,各单位应将总局“紧急通知”中要求报送的《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表》,按日通过内网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傅少荣、林倩邮箱),由市局汇总后上报总局。报表采用EXCEL格式编制,由两名驻厂管理员共同填报,报经领导审核后上报市局。当日资料应于次日中午前报送。
为了加强成品油生产企业消费税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33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2008年12月1日至31日,成品油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派专人驻厂专责管理。驻厂税务管理人员主要工作包括:向企业宣传税收政策,做好纳税服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4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桶装饮用水不属于自来水,应按照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的规定,对北京卷烟厂生产销售的新规格中南海(5mg细支)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为支持推动汶川大地震建筑垃圾处理与再生利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国家财政将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生产与推广利用。为加强该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成立课题项目攻关小组,进行专题调研、研讨,了解黄金生产流程各环节,找出资源税课税原始数据,提取能够控制税源的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管理措施,以资源税的有效监控为切入点,加强对相关税收的监控管理,实现对各环节的全程监控,各税统管,促进税收综合管理规范准确、及时高效。
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企业进口上述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时,应向海关单独申报进口,并持财政部出具的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直接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先征后退手续。具体操作程序按现行有关先征后退规定办理。
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企业进口上述关键零部件时,应向海关单独申报进口,并持财政部出具的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直接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先征后退手续。具体操作程序按现行有关先征后退规定办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海关接受企业申报的日期为准),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石化设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为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节约开采和利用,自2008年10月1日起,调整硅藻土、玉石等部分矿产品的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标准分别为:硅藻土、玉石每吨20元,磷矿石每吨15元,膨润土、沸石、珍珠岩每吨10元。
对验收合格的企业,对其符合支持内容的项目实际支出,按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个企业获得的补贴总额,按建设大、中、小型主食加工配送中心的试点企业类别,分别最高不超过400万元、300万元和200万元。
对原未解除监管的不作价设备,转型后外资企业享有进口减免税设备额度的,可转为减免税设备继续监管;企业申请转为应税设备的,海关按规定给予办理征税手续。
如划出方以净值划出资产,接收方以账面值为计税基础;如划出资产价值超过账面净值,接受方以接受资产价值为计税基础,划出方超过账面净值的部分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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