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综合资源利用认定证书》的同时,还要核实申请企业是否为市贸工局、财政局、国税局和我局联合下达的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名单内企业。
主管区局在核对申请企业《综合资源利用认定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核实申请企业是否在市贸工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我局联合下达的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企业名单之内。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程序,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200号)的规定执行。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确保纺织工业稳定发展,加快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特编制本规划,作为纺织工业综合性应对措施的行动方案,规划期为2009—2011年。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北京卷烟厂报送的卷烟样品后,需按通知规定建立卷烟样品扫描图像,并填列《卷烟更新标识后包装样品清单》,连同企业报送的卷烟样品一并报送市局。
承接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的企业,以出口发票上的实际收入为准计算免、抵、退税额。凡使用保税进口料件的,企业须如实申报对外修理修配飞机收入中所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并在计算免、抵、退税额时作相应扣减。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有效期两年,认定期满,企业可以再次申请认定。第一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有效期为认定当年1月1日起至第二年12月31日止(增值税减免优惠从认定次月起执行),第二年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有效期为次年1月1日至第三年12月31日止。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确保钢铁产业平稳运行,加快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特编制本规划,作为钢铁产业综合性应对措施的行动方案。规划期为2009-2011年。
坚持产业升级,注重工业发展与服务增值相结合。汽车生产企业既要增强制造实力,又要拓展汽车金融业务和产品售后服务,强化生产与服务的纽带联系,促进相互支撑,实现汽车制造业和汽车服务业协调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认定和发布,并对获得《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各单位对此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认真组织白酒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本次调查工作,保证上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并将调查结果以报表(见附件)形式于2009年2月13日前上报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案头审核,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根据申请资料确认其申请事项是否符合通知规定,并进行审批。审批后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见附件2,各局自印),纳税人方可享受相应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此项审批应在ctais系统内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进行。
包括水豆腐、老豆腐、本地豆干、卤水小白干、卤水五香干、二连干(供烧烤)、安溪豆干、豆干、簿百页、簿百页丝、簿百页结、卤干丝、厚百页、厚百页丝、厚百页结、素鸡、小油泡、大油泡、油三角、油炸豆腐、油条子、油炸豆干、小油方。不包括各种豆制品小吃食品。
根据总局专项评估通知的要求,各单位要在2009年4月8日前填报“成品油生产企业非正常销售专项评估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2),连同专项评估工作总结通过内网上报市局。
各单位要及时摸清辖区内成品油生产企业的分布和生产经营状况,辅导纳税人按照总局通知要求,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和纳税申报等事项,确保各项政策执行到位。纳税人办理税种登记时应填写“成品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
新版《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于2009年2月1日正式启用。消费税纳税人可登录深圳市国税局网站(www.szgs.gov.cn),在“办税服务厅-表格下载-申报征收”模块下载电子表格打印使用,或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科室索取纸质申报表。
为贯彻落实集成电路产业政策,根据《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发改高技[2005]2136号),经研究,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开展了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工作,现予以公布(名单附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8]16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8]168号)。
通过评估确系非正常销售的成品油,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核定成品油消费税应纳税额,并要求生产企业于2009年2月征期起调整纳税申报,最迟必须在2009年4月征期结束前全部调整完毕。
此次政策调整涉及成品油税率、税目注释和相关政策等方面,范围大、变化多,各单位要改进纳税服务,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兑现执行各项政策规定。
将无铅汽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4元。将石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对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予以返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0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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