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军营销”:名利交换背后的涉税处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程彩清 常文 人气: 时间:2009-07-12
摘要:  在北京奥运会赛场上,中国运动员掠金夺银,以接近50枚金牌的成绩高居金牌榜榜首;赛场下,一场由企业掀起的奥运冠军营销大战也已拉开序幕...

  此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代言人取得的代言费应按“劳务报酬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按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对于支付给奥运冠军的代言费,企业在财务上按业务宣传费处理,根据税法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进行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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