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4]4号可能引发的几个担忧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赵鹏 孙春祥 人气: 时间:2014-01-20
摘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决定自2013年12月31日起,明确夫妻间房地产权属变更免征契税。   通知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


政策解读——夫妻间房地产权属“加名”、“减名”和“换名”等均免征契税 

早前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国税函[1999]3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夫妻离婚房产证除名或收税 学者称已收加名税应退回
 
房产证"加名"免契税 网友关注离婚变更征不征?
婚姻中的房屋涉税解析-兼评财税[2011]82号
<李利威>
“加名税”的合法性反思<翟继光>
夫妻契税政策解读PPT课件
<王越> 下载:  
rar 文件 

夫妻间房产权属变更免契税 与限购限贷无关 

  2011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屋、土地权属原属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房价的普遍上涨,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形式日益多样化,此次两部门发布新规定有利于避免因政策不明确而引起争议。

  两部门最新下发的《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此次发布的政策除了“加名”免征契税外,对其他三种变更形式也给予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表示,这主要是基于四方面考虑。一是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自愿变更房屋、土地权属,一般不涉及资金或其他利益往来;二是目前房地产是社会上大部分家庭主要财富,有必要给予照顾;三是夫妻之间房地产权属变更相关契税政策社会关注度较高,给予减税符合民意;四是四种变更形式实行统一的契税政策,便于地方财税机关征管。

  夫妻之间的房屋、土地权属变更,虽然在政策上给予了变更,但事实上,记者从北京市一些中介机构了解到,在此之前,北京市针对夫妻之间的房屋、土地的权属变更,也一直是免征契税的。所以从实际操作上来看,对准备更换房屋、土地权属的家庭来说,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上的影响。

  业内解读  与房地产限购限贷无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新的规定,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不论采取任何形式都是免征契税的。对此,房地产业内人士表示,该项政策只是对既有措施的确定,对当前房地产市场的“限购”不会产生影响。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表示,这一法规符合人情传统,相比之前更加明确了婚内房产的变更不需要缴纳契税,更多只是对前面政策的细化与修补,只对个别城市的执行有规范作用,由于目前的房地产限购限贷政策一般是以“家庭”为单位,与已有房屋的权属关系无关,因此该政策与目前房地产调控执行的限购限贷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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