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解答

来源:税屋整理 作者:税屋整理 人气: 时间:2015-04-20
摘要:一、纳税人总机构在北京,分支机构在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地区,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报时,应该如何填写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而产生的税款差异?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的公告》...

七、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能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经核定可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支出范畴中不包含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即: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属于未经核定的准备金,因此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是否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五百一十二号)第四十三、四十四条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综上所述,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九、会员费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十、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仅在2014年12月计提工资并没有发放,15年1月发放,工资薪金可以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题中所述工资未在2014年度实际发放,因此不能在2014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而其实际发放时间在2015年度,可以在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十一、会计处理上未进行加速折旧处理,是否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因此,无论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中提到价值低于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扣除,请问这个一次性扣除需要计算净残值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允许一次性扣除是指全部单位价值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不需考虑会计上是否设定了预计净残值。

十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十四、建筑企业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项目部在外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机构所在地在季度预缴时是否可以抵减项目部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四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相关政策——跨省新成立的分公司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10〕39号 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表》中六大行业的选择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一条规定,六大行业具体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执行。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十六、企业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吗?

答:企业在预缴时就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属于六大行业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由于无法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数据,可以由企业合理预估,先行享受。到年底时如果不符合规定比例,则在汇算清缴时一并进行纳税调整。

为了便于税务机关能够及时准确了解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实际情况,要求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