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经济带地区实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电子化试点

来源:上海税务 作者:上海税务 人气: 时间:2017-07-26
摘要:为落实《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相关制度,减轻纳税人负担,自2017年6月20日起在长江经济带地区开展跨省(市)《外管证》电子化试点。 一个月过去,大家体验效果如何? 还没尝试的也不要急,试点范围包括哪些省市?如何操作?申税

为落实《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相关制度,减轻纳税人负担,自2017年6月20日起在长江经济带地区开展跨省(市)《外管证》电子化试点。

一个月过去,大家体验效果如何?

还没尝试的也不要急,试点范围包括哪些省市?如何操作?申税小微一一讲解。

一、试点范围

对机构所在地在长江经济带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宁波、云南省(市))的纳税人,在长江经济带范围内跨省(市)开展外出经营活动的,税务机关按照试点工作要求为其提供《外管证》电子化办理服务。

二、试点内容

(一)《外管证》开具环节,取消纸质《外管证》打印

1.简化资料报送。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时只需向机构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以下简称“税务登记证件”),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报告表》,无需提供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等资料。

2.即时办理。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机构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即时办理,并在《外出经营活动报告表》上签署意见。

3.税务机关信息共享。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与经营地国税机关共享《外管证》开具信息。除纳税人要求外,税务机关不再打印纸质《外管证》。

(二)《外管证》报验环节,取消报验期限限制

1. 取消30天报验期限。纳税人到经营地开展经营活动,可在其于经营地首次办理涉税事宜(如预缴税款、代开发票)时,持税务登记证件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无需提供纸质《外管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等资料,且不受《外管证》30天报验期限的限制。

2.共享报验登记信息。经营地国税机关受理报验登记后,应及时与经营地地税机关共享纳税人的报验登记信息,同时将纳税人报验登记信息回传给机构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

(三)《外管证》缴销环节,实现自动缴销

1.经营地税务机关核销报验登记信息。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结清经营地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的税款以及其他未办结事项,核销《外管证》报验登记信息。

2.机构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自动缴销开具信息。经营地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后,在《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将《外管证》核销信息共享给机构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无需再回机构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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