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热点问题解答汇总

来源:深圳地税 作者:深圳地税 人气: 时间:2013-11-12
摘要:一、跨地区汇总经营企业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适用2012年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福田区地税局提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一、跨地区汇总经营企业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适用2012年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福田区地税局提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该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二、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否用于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坪山新区地税局提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的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也按本规定执行。

三、企业2013年3月发放2012年已计提的职工工资是否可作为2012年费用在汇算清缴时扣除?(蛇口局提供)
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且属于汇算清缴年度应负担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所属纳税年度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应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四、企业外出承接工程,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但未按规定时限到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请问企业是否需要重新开具?(罗湖区地税局提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的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

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地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五、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能否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服务局提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3]20号)的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上述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按《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等标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须持相关文件及站场用地情况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六、我公司2012年对新租入的厂房进行装修改建形成长期待摊费用,合同约定租赁期为3年,公司按3年进行摊销,后由于出租方提前解约停止出租行为,致使部分长期待摊费用尚未摊销,请问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纳税服务局提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因此,对租入的厂房发生的改建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对企业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尚未推销完的支出,可在解除合同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七、我公司为营运中的货车购买交强险,请问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纳税服务局提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因此,机动车交强险作为一种责任保险,应按财产保险合同依据保险费收入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八、请问股权转让采用分期付款的形式,应在何时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服务局提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因此,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计缴企业所得税。无法收回的款项可作为损失处理,但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应严格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年所得12万元申报内容是否包含个人缴付的三险一金?(蛇口局提供)
答: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深地税告[2012]14号)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的计算不含以下所得:1.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因此年所得12万元的计算是不包括三险一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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