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政策解答

来源:东莞国税 作者:东莞国税 人气: 时间:2014-03-26
摘要:为切实贯彻国家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相关政策,结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切实贯彻国家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相关政策,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现将涉及的有关操作问题解答如下:

一、为什么要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
答:小微企业数量众多,绝大多数为民营企业,对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不断扩大就业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按照公平税负原则,从2013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这将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享受与个人(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类同的税收政策,为我国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直接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

二、 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的部分小微企业范围?
答:享受范围有如下几类纳税人:
1、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下同)的;
2、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

三、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执行起始时间?
答:部分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13年8月1日之后取得的销售额。

四、如何办理暂免征收增值税的申请?
答:本次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的小微企业,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或审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直接享受免税优惠。

五、如何理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的销售额?
答:增值税销售额是指不含税销售额(含免税项目销售额)包括自开票销售额、代开票销售额。
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其1个月中取得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销售额合计不超过2万元。
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其1个季度中取得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销售额合计不超过6万元。

六、增值税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如何享受政策?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若未能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七、享受暂免政策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何规定?
答:享受暂免政策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如下:
1、代开专用发票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收入(如销售蔬菜、肉禽蛋等免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个体工商户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预缴税款退回当期(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月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税款的小微企业,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税款,否则不予退还。小微企业将专用发票全部联次退回给主管税务机关时,须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红字专用发票后,再办理预缴税款退还手续。

3、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流程
(1)属于开票有误导致实际受票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货方(或应税服务提供方)纳税人须在认证期限(开票时间180天内)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统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实际受票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统称《通知单》)。

(2)属于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实际受票方,销货方(或应税服务提供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货方(或应税服务提供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3)小微企业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比照上述流程办理,并在《申请单》上的“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或“开具红字货运专票理由”栏)填写“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退回专用发票全部联次并申请退税。”字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八、享受暂免政策的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有何规定?
答:按次纳税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每次(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暂不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按月、季申报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当月累计(含本次)开具发票金额不超过20000元的,可予以免税代开普通发票,不需预缴税款;当月累计代开达到20000元以上(不含本数)的,应一并累计预缴当月代开发票税款后予以代开普通发票。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当季销售额或营业额累计不超过60000元的,预缴税款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抵缴)。

九、按次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
答:按次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每次(日)销售额低于500元的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暂不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十、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和增值税起征点减免政策有什么不同?
答: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和增值税起征点减免政策有三方面的不同:
1、适用范围不同
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适用范围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增值税起征点减免适用范围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减免界限不同
小微企业增值税销售额≤20000元,免税;销售额>20000元,全额征税。增值税起征点减免,销售额<20000元,免税;销售额≥20000元,全额征税。

3、代开专用发票规定不同
小微企业可按现行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缴纳增值税税款,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2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个体工商户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一、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的纳税人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十二、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如何申报?
答:暂免征收的销售额仍在申报表应税项目栏中填报,应予以免征的增值税额填报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中。

十三、案例
例一:某一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业务,8月份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万元(不含税收入,下同),取得加工修理修配收入0.5万元,取得应税服务收入0.5万元,增值税如何处理?

答:按月申报增值税时,当月1万 0.5万 0.5万=2万,属于暂免征收范围,2万填入纳税申报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栏,申报表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栏填600元,予以免征的600元填入纳税申报表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第12栏“应纳税额合计”栏为0。

例二:某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8月取得应税服务收入2万元,其中:1万元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预缴增值税额300元),1万元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如何处理?

答:当期实现销售额2万元,属于暂免征收范围:
(一)当纳税人向受票人追回1万元的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全部联次时,可按2万元申请免征增值税,退还已缴纳的300元税款或将其转作多缴税款以备抵缴以后的应缴税款。

(二)当纳税人不能收回1万元的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全部联次时,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1万元不予免征增值税,应按1万元申请免征增值税。纳税申报时,2万元填入申报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栏,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填1万元,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栏填600元,予以免征的300元【(2万元-代开1万元)×3%】填入纳税申报表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第12栏“应纳税额合计”栏为300元(代开专用发票缴纳的税额)。

例三:某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8月取得2.5万元销售额,其中: 1.5万元为增值税免税项目(销售免税饲料产品),1万元为应税货物销售额,增值税如何处理?

答:由于8月份取得的销售额2.5万元大于2万元,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其中1.5万元为免征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应按1万元计算申报增值税。

例四:某一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2013年10月份销售货物取得收入3万元(不含税收入,下同),取得营业税劳务1万元;11月份取得销售货物收入1万元,取得营业税劳务2万元;12月份取得销售货物收入1万元,取得营业税劳务1万元。增值税如何处理?

答:按季申报增值税时,当季3万 1万 1万=5万,由于小于6万,属于暂免征收增值税范围。5万填入纳税申报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栏,申报表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栏填1500元,予以免征的1500元填入纳税申报表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第12栏“应纳税额合计”栏为0。

相关政策解读——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问题解答 <福建国税12366>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两个最突出亮点:
一是小微企业享受优惠征税政策,不必先申请批准,在年度中间自行享受优惠征税政策,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报送申报表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二是将以往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核定征税小微企业纳入其中,所有小微企业均可享受优惠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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