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头税痼疾

来源:财经 作者:郑猛 人气: 时间:2014-02-07
摘要:  过头税的比例应该是下降了,但绝对数可能增加了。过头税已经成为税收治理的难点   2014年的日历翻过近一个月,财政部公布了2013年的中国财政收入情况。2013年,全国公共财政总收入129143亿元,同比增长10.1%...

  诱因种种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安体富对《财经》记者分析说,不管是税务机关征税,还是纳税人纳税,都应该遵循税收法定原则,但这一原则在现实中似乎始终难以落实。

  比如在实际征税过程当中,如何处理税收任务和依法征税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个难题。一般而言税务机关都有税收任务或者税收计划,由于国家预算的刚性,税收收入是财政预算收入当中最主要的部分,所以制定年度税收计划也无可厚非。问题在于,全年的经济情况有可能发生变化,而税收是经济变化的晴雨表,计划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可能完不成。在这种情况下,按道理就应该修订计划。但实际情况往往是,一旦任务指标和税法之间发生矛盾冲突,任务指标往往比税法还要严格,税务机关为完成硬性任务向企业征收过头税。尤其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将税收任务和干部考核相挂钩,问题就更大了,极易引发过头税问题。

  安体富认为,征收过头税首先是给企业造成进一步的负担,必然影响其发展壮大,另外由于收入有水分,还可能影响到财政收支全局,形成决策层的错误认识,影响其对经济资源配置当中一些因素的考量。“过头税不是一个小问题,是很大的问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对《财经》记者表示,过头税问题表现出,税务机关与企业之间并非法定关系,而是一种“讨价还价”的关系,它暂时可能可以保税务机关“渡过难关”,但长期来看政府和企业会双输,形成恶性循环。其背后,反映出税收制度、预算体制、央地财政关系体制的不完善。

  首先是税法制度的不完善。目前中国只有三个税种是通过人大立法后进行征收,其余税种仅为国务院条令或部门暂行条令,很多税收制度的规定存在缺陷。正是由于税制本身不完善,依法征税就变得无“法”可依,对征纳双方存在过多的软约束,实际操作过程中产生很多“变通的办法”,易形成过头税。

  另外从预算制度来看,倪红日分析指出,中国的财政预算属于年度预算,一般情况下年中不做调整,这也给过头税埋下诱因。比如年中突发经济过热现象,税收增长速度特别快,税务机关唯恐由此增加来年的税收任务基数,就要求企业缓交税款,尽量不做到“应收尽收”,不对来年征税造成太大压力;反之如果经济形势突然下滑,全年预算收入并无弹性,税收征管就会变得紧张,地方又不允许列赤字,有时就靠挤压纳税人获取更多税款以完成任务。

  财政部陕西省专员办此前曾撰文表示,税务机关屡征过头税的症结所在主要是,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无底线保增长;各层级政府之间事权划分不合理,地方政府支出压力过大;中国特色政绩考核推波助澜,经济发展指标是官员升迁的重要指标,而经济发展指标的核心指标就是GDP和财政收入增长;地方政府和部门利益驱使,征过头税以获取部分经费;部门监督惩处不力;税收计划编制缺乏科学性。

  税收任务疑云
  税务机关征收过头税,税收任务似乎是众矢之的。国税总局每年确定一个税收任务,各个省还要在其基础上层层加码。

  西部某省一名税务干部对《财经》记者表示,每年初国税总局会给全国各省税务部门下达一个税收计划总数,在此基础上,省里会追加一个数字,“因为如果只按照总局的计划进行分解,就很有可能完不成任务”。

  尽管如此,该省2013年并未完成税收任务,仅完成80%。主要原因是省内重点税源发生重大变化,一家石化公司增加大量储备油所以进项税特别大,纳税比往年少了几十亿元,如此巨大的税款,其他税源“无论如何都补不上”。该税务干部表示,以前该省也有没有完成税收任务的年份,但是极少。

  该税务干部说,从国家层面讲,大量的民生支出都需要财政投入,所以总体下一个税收计划也是应该的,但是在执行计划过程中不应该按照任务的100%进行考核,还要考虑地方的实际情况。国税总局一直强调依法征税不收过头税,地方政府每年都与总局进行博弈。特别是地税部门,它的税收收入归地方所有,干部任免权也归地方,所以收税的“能动性”更强,弹性更大,征收过头税的可能性比国税部门更大。

  他认为,这几年国税总局下达计划也在考虑增加科学性。过去定计划都是采取基数法,在上年完成情况的基础上增加一定比例,这些年也在兼顾因素法,就是考虑到增收因素和减收因素,再进行增减的调整。比如有的地方当年要新增一条石油生产线,那么它的税收计划可以增长30%,是有税源基础的增长。如果没有这样的增收因素,只须定6%或8%即可。另外在年中遭遇重大税源变化时,税收计划也需要调整。

  王骏表示,“人无压力轻飘飘”,税务机关收税也是如此,因此还是要有一个税收指标的约束,问题是把任务作为征税指标,应大体符合实际情况。目前来看信息是严重不对称的,这个问题需要着力解决。另外税收任务也需要建立在一年内合理调整的机制,比如一个季度过后发现经济形势与税收任务相差较大,基层税务机关如何把相关信息迅速传导到国税总局或相关部门,目前的机制不是很灵活。

  倪红日透露,近年来国税总局也在研究如何增强税收任务的科学性,将任务指标和税法规定进行有效衔接,降低税收任务的指令性,增强指导性。

  贾绍华表示,只有税务部门能把指令性的税收计划改成指导性的税收计划,把有任务性的税务稽查,改为执法性税务稽查,过头税问题才可能得到较好地解决。还要特别重视财政的长期均衡问题的研究。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要考虑建立国家财政的调节基金,实现财政收支的动态平衡,尽可能做到以丰补歉,把税务部门真正从以任务收税的牢笼当中解脱出来。

  他认为,还要重视顶层设计,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财权,理顺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加快构建地方税体系。另外,要高度重视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理解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真正内涵,理解“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的意义。

  2013年中,国税总局局长王军在地方调研时指出,坚决不要收过头税,收过头税“害人害己害长远”。

  此前,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人民日报》撰文表示,目前中国预算审批包括收入、支出和收支平衡三个方面内容,但核心是收支平衡,而不是支出规模与政策,这在客观上容易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也就是说,当经济下行时,一些财税部门为了完成收入任务可能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当经济过热时,财税部门完成收入任务后又容易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这既不利于依法治税,也会影响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因此,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与此同时,收入预算应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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