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泄密涉税信息将被追究刑责

来源:半岛都市报 作者:朱薪雨 郝园园 人气: 时间:2013-12-28
摘要:12月27日上午,青岛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并表决通过了《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草案表决稿)》。本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记者发现,本次《条例...

       12月27日上午,青岛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并表决通过了《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草案表决稿)》。本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记者发现,本次《条例(草案表决稿)》于原草案的第五条中删除了部分不直接相关的事项,如经营性停车场设置、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备案、招商引资投资 、亿元以上新开工项目、市级重点项目等,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生产经营许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并根据事项内容的相关性进行了归并调整。

  原草案中对于涉税信息的表述为“税务机关对有关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依法用于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不得用于与税收征收管理无关的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保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泄露或公开。”而《条例(草案表决稿)》中明确规定:“对税收征收工作中获得的涉税信息以及其他资料,税务机关不得用于税收征收之外的其他用途,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

  记者还注意到,原草案中“违反条例规定,拒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涉税信息的 ,由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条也被细化,在《条例(草案表决稿)》中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单位不依法履行税收征收协助义务的 ,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条例规定,税务机关未按照规定使用涉税信息、资料或者未履行有关保密规定,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