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般纳税人注销时账面存货的增值税处理问题的思考

来源:肥东县国家税务局 作者:尹学树 人气: 时间:2008-08-21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65号《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新《通知》)下发之前,在增值税征管实践中,因企业销售规模达不到标准、会计核算不规范,或终止经营等原因,常有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情况发生...

三、正确贯彻新的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1128日下发了财税[2005165号《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新《通知》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有人据此认为,我们过去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时的企业账面存货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作转出的处理是正确的,仍应继续坚持。对此,笔者认为,我们不能片面地、孤立地看待新《通知》的规定,而要全面地、系统地解读、领会新《通知》的规定精神,完整地、准确地执行增值税的各项政策、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注销时的账面存货,我们必须根据具体的处置情况作出正确的税收处理,以便维护现行增值税制的立法精神,维护增值税税基的完整,堵塞利用虚假注销手段偷逃增值税的漏洞。具体工作中应分以下几种情形作出不同的税收处理:

(一)企业将账面存货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应按正常的货物销售行为处理。

(二)企业将账面存货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包括企业老板),应按视同销售行为处理。

(三)企业的账面存货在注销前已发生非常损失,必须按正常程序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并转出账面存货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如企业账面存货属于虚增库存所致,则国税机关除追缴其应纳税款之外,还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进一步处理。(作者单位:肥东县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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