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开增值税抵扣陷阱

来源:铂略 作者:铂略 人气: 时间:2014-04-24
摘要:做财务没有不犯增值税抵扣错误的。 这是作为外企财务的赵先生对增值税处理的直观感受。赵先生的公司年前购进价值数万元的200盒高级巧克力,原本打算在新年作为员工福利分发给员工,因此在购买时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做财务没有不犯增值税抵扣错误的。”这是作为外企财务的赵先生对增值税处理的直观感受。赵先生的公司年前购进价值数万元的200盒高级巧克力,原本打算在新年作为员工福利分发给员工,因此在购买时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后在客户来厂拜访时,销售部临时决定将巧克力作为礼品赠送给客户。赵先生说“这就给财务部出了一道难题,公司损失了数千元税金。”

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如果购买的礼品用于公司的外部,如交际应酬、对外投资、以物易物、抵债、赠与他人等,需要视同销售;而如果购买的礼品用于公司内部,如员工的福利消费等,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的,但是进项税不允许抵扣或需要进项转出。

作为礼品赠送给客户的巧克力应以购进价格进行视同销售,报销项税。而由于采购时没有预见到这一事项,向供应商索取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导致公司不仅损失了几千元进项税,还需要计提销项税。

赵先生还强调“事实上,我的很多会计朋友在遇到这种情况时都反应不过来,不去做视同销售,最后被税务局稽查时闹得灰头土脸。”

小编为此连线了专业财税服务机构铂略咨询的技术中心总监于越先生,进一步询问增值税抵扣的相关事宜。

于越告诉小编“是的,事实上赵先生还需要向地税局缴纳礼品总额20%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客户取得礼品的税收。综合下来,交际应酬礼品的税负是非常沉重的。”

下面小编带大家看下铂略咨询提供的几个典型抵扣案例。
 
案例一:员工使用的小汽车抵扣
某公司某高管自费40万购入一辆小汽车公私兼用,购买时开具公司抬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车所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这样的做法会存在哪些潜在的风险?同时,公司出资购入的汽车,同时用于员工上下班接送和商务外出,汽车使用的汽油费发票可以抵扣吗?
 
于越评论到:
高管自费买汽车开公司抬头,公司在做账时一定是“借-固定资产”,“贷-其他应付款”或“贷-应付账款”,有些公司在入账后有一套流程,写“自费购车,交由公司使用”,这就表明车的产权是个人的,且归个人使用,完全可以认为是个人资产,公司不可以抵扣。如果是个人购车后租给公司使用,并在国税局代开租赁发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抵扣的。个人需与公司签租车协定,并在合同中约定租金支付方法和资产的管理方法。同时,租金必须合理。

对于员工接送问题,由于各地的税务机关对于接送员工上下班的车辆的定性不同,相关费用的处理也不同。如果当地税务局认为接送员工上下班的车辆是属于福利项目,相关的折旧和摊销费用计入职工福利费,那么这部分的汽油进项税就不得抵扣,修理费也不得抵扣。如果当地税务局认为接送员工上下班属于公务交通,那么车辆的折旧和租金等都不计入福利费,那么汽油费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对于用于商务外出的汽车使用的汽油费和修理费,只要取得公司抬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真实发生,那么都是可以抵扣的。

对于职工福利的问题,还有一些常见风险:
劳保用品与福利用品的区分;食堂、宿舍等场所的水电费进项税额抵扣。

仅限于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劳保用品,如工作服、手套、防护用品等,进项税可以抵扣;与福利相关或福利性质的劳保用品,如公司食堂厨师的工作服,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进项税不得抵扣。

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没有事前进行区分,例如有些企业厂区食堂的水电表与总表没有进行区分,在取得水电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全部抵扣。根据税法,在应税与非应税、能够抵扣的和不能抵扣的项目无法分清时,就剥夺进项税抵扣的权利。因此给企业造成惨重的损失。
 
案例二:过期增值税专用发票
某公司因会采购的机器验收没有通过,所以发票一直搁置拒收,最后发票过期未能抵扣。
 
于越评论道:
过期的发票必须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的过期,且需要通过主管税务局逐级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 如果是因为质量的争议导致的过期,属于文件中的“因为经济纠纷导致的”,是可认证抵扣的。
 
案例三:进口相关服务开票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部分原材料从国外进口,并委托上海的B公司(从事国际货运代理)办理运输报关等相关事宜。3月A公司进口原材料一批,收到B公司开具的内容为“代理报关服务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进口原材料一批,收到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一张为公司B为公司A办理报关业务收取的费用,开具内容为“杂费”,另一张为B公司为A公司办理国际海运业务收取的有关费用,开具内容为“运费”。
 
于越评论到:
目前代理报关属于营改增的范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没有问题的。但其他的发票形式不合规。开具内容为“杂费”的发票应该开具为“代理报关服务费”,税率为6%;“运费”的专用发票为11%的税率,且B公司只是代A公司去找运输公司,并没有直接承担海运或公路运输等的运输功能,所以“运费”发票形式与实质不符,以“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费”等名义才是正确处理。
 
案例四:提前报废
某公司为半导体清洗设备制造商,由于清洗液多是高腐蚀性液体,其机器都是在强酸的环境下工作。该公司采购的机器原本使用寿命为10年,但是在使用3年后就已经报废。在这样非正常报废情况下,这些机器是否仍可以进行增值税抵扣?
 
于越评论到:
这种情况不属于税法列举的“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进项税转出。企业的进项税是企业花钱购买的,抵扣是纳税人正当的权利。
 
小编最后再给企业财务人员提示下虚开代开发票的风险。
 
不代开和虚开专票
善意取得的虚开、代开发票的后果
如与某集团公司签订一揽子服务合同,企业不清楚其中具体提供服务的公司的情况,此类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的虚开、代开发票属于善意取得,不得进项税抵扣,并且要缴滞纳金,但是原则上不罚款,更没有刑事责任。如果企业能换成真的发票,还可以进行进项抵扣。
 
恶意取得的虚开、代开发票的后果
恶意取得的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责任很重。涉及税款超过10万元,需追究刑事责任。
 
何谓代开?
例如,从某公司向A购买运输劳务,但是A公司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A公司让A的关联公司B代开专用发票,这种就属于代开。一般税务机关通过查合同可以查出。此外,目前税务机关查的比较多的是挂靠经营。例如,M为个体户,有几部车子提供运输服务,将其车子挂靠在F运输公司,每年交一笔管理费,并由F公司代开专用发票。F公司在拿到车子时,账面为“借-固定资产;贷-其他应付款”,而由于是挂靠的车子,F公司一直都不会支付这笔费用。如果税务机关查到F公司有大额的应付款,查合同可以发现这种不合规的挂靠行为。那么当事方取得的进项税抵扣就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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