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单位差旅费管理启用新规

来源:财政部 作者:财政部 人气: 时间:2014-01-07
摘要:财政部1月6日对外发布了重新修订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这一已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规,是我国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旨在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堵住制度漏洞。   ...

       财政部1月6日对外发布了重新修订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这一已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规,是我国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旨在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堵住制度漏洞。
  
  根据办法,新规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参照执行。

       相关政策——财行[2013]53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11月13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同时废止。】      
  
  此次修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大方向是压缩差旅费相关支出。新办法就出差审批管理、差旅费开支标准制定、财务报销和监督问责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要求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外界关注的差旅费标准调整方面,明显变化是改变原先全国统一的差旅费标准,明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新办法强调,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此外,办法要求,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监督。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我国现行差旅费管理办法为2007年1月实施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出差住宿费:副部级干部600元每人每天,司局级干部300元每人每天,处级及以下干部150元每人每天。

  财政部出台规定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近日,财政部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就出差审批管理、差旅费开支标准制定、财务报销和监督问责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
  
  《办法》要求,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办法》规定,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并且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办法》规定,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办法》强调,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办法》要求,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监督。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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