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来源:刘剑文 作者:刘剑文 人气: 时间:2016-01-13
摘要:各位代表,各位专家,按照会议的安排,如何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在这样一个节点上,我们不能空谈,空谈是误国的。 想利用今天的时间谈几个问题,什么是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的本质是什么?我们为什么要坚持落实税收

  各位代表,各位专家,按照会议的安排,如何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在这样一个节点上,我们不能空谈,空谈是误国的。

  想利用今天的时间谈几个问题,什么是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的本质是什么?我们为什么要坚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第二个问题,立法法关于税收法的原则究竟做了那些规定,意义在那里?第三个问题,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应该注意的问题。

  前面谈到税收改革的一些内容我都是同意,有一个问题,税收改革的目标是什么?,我们的终极目标是什么?最终还是在一个法治的框架里,最大限度的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如果说我们过去在94年税制改革当时的情况和现在不一样,那个时候,包括我们以前,所有纳税人对税制改革的结果是被动的,消极的接收,随着老百姓(603883,股吧)财富的增加,我想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最伟大的一个成就,是老百姓财富的增加。

  这个时候老百姓对税制的改革,需要参与,需要维护他的权利,需要表达,大家可以想一个问题,在你口袋里掏钱?要不要经过你的同意?回答这一点的时候,什么叫做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的本意是说对人们征税要经过人们同意。人们同意有两个途径,一个途径就是公投,像最近前段时间的苏格兰要从英国独立,还有要从西班牙独立,中央和地方的财税利益问题,所以从这个意义,公投的问题在中国的条件是没有的。

  人民同意的第二个途径,通过代理机关,通过议会,在我们国家通过人大制订规则进行实现,我们把这样一个税收法定的本原搞清楚,我们就能解决现实生活中很多问题,包括税制改革的问题。因为我们最近既接收人大委托的项目,也接收政府委托的项目,知道在这个问题的纠结还是回归到一个本原,税收法定通俗来说,无代表不纳税。

  没有议会是不能制订法律,没有法律是不能征税的。把这一个问题搞清楚,三中全会为什么说,财政是涉及国家长治久安的问题,这话不是随便说的。

  当我们说税收法定的时候,提到本质,提到本原,我们现在要讲的第二个问题,立法法第八条,对税收法定的规定,究竟做到什么样的规定?其实今年两会期间媒体有充分报道,报道立法法关于税收法定修改的背后的故事,让整个社会看到冰冷的法律条款变成了鲜活的法律实施,政府和人民之间这个关系如何处理?我们讲法治,法治有两个方面,现代财政制度,现代国家的建构,是不是把人民的意志放在国家建构的首位,是放在财政制度建构的首位,强调政府的权利是由人民授予的,这就是在政府行使权利的正当性。

  法治性的内涵在于公民的参与,也就是说过去单方面的政府主导,转变为多点的主导,强调民主性的问题。我想从这个里面把这些税收法定的本原的内容搞清楚以后,我想在我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整个社会就能够对税收法定问题形成更多的共识。立法法的修改,我们可以看到,从过去的第八条第八项税收制订基本制度改为了税种的开征,税收征收管理等基本制度制定法。

  税收法定,是我们国家也可以是人类社会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两大基石,是法治的两大基石,中国的税制改革就是要向法制化作为目标,因为有这样一个目标,我们的税制改革不会走弯路,不会走斜路。整个社会形成这样一个重要的共识,税收法定包括三个内容:

  一个是要素法定,强调征税的合法性,我们说的要素法定,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税收的优惠和法律责任,是应该由法律规定,涉及到人民的财产权的问题。

  宪法在2004年说要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而国家对人民征税,是在私人财产向公共财产转换过程中考虑正当性和边界的问题。

  我想强调说,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绝对不能空谈,事实上在今天中央在三中全会说落实法定原则,到今年的立法法,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修改,把税收法定原则在中国的大地上的观念的传播分成几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2006年以前,这个税收法定原则只是成为学者的一个自言自语的状态,也可以说只是呐喊。到税收法定第一次进入官方的视野,是在06年全国人大的税收法定制度的讲座里提出的,从06年到2015年,包括我们中间,立法法第八条,尽管很多人认为说,那就是税收法律,并没有成为官方的语言,并没有成为老百姓的语言,而我们今年的立法法修改,对整个社会进行了税收法定的普及,现在成为了官方的语言,现在成为了老百姓的语言。

  既然成了语言以后,有些问题需要我们考虑,比如说这也涉及到税制改革过程中,我讲第三个问题,如何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我们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观念的变化,理念的变化是很重要的。比如说,我们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如何处理人大和政府的关系?如何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现在有一种说法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所有的制订法律,所有制订法律都应该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委员会制订,还有一些认为要授予地方立法,这都是对税收法定原则的本意的误解。

  税收法定原则在我们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里,很多国家都叫做法律保留事项,议会的保留事项,有些人置疑说把这个权利授予人大,回归到人大,人大有没有能力履行这个职责?我想这是在我们国家今天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让我们税收法定原则在某种意义上空转的重要的观点。这个观点是很要不得的,我们知道说这个立法是人大的专有权利,应该由他行使,至于能力建设是有很多途径,一种途径,可以由人大的牵头,政府的参与,一种途径是说有政府的起草方案,但是必须要报批准,在这个根本上,任何时候不能动摇。

  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化解矛盾,只有这样才能解决纠纷,才能解决我们社会稳定基于风险阶段的一些问题。不管是国家机关,还是学界,在这个问题上有共识。十八届四中全会说得很清楚,发挥人大主导立法的作用,人大要主动的回应社会来立法的问题,是我们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所以说横向层面可以授权国务院制订一些行政法规,但是授权是有条件的,有期限的,是有监督的,在今天中国这个情况下,按照全国人大的规划,在18年三月前,提交人大审议,这个任务很重,可以看到,在现在这些法律里大部分属于地方税,是不是所有都由全国人大立法,是不是制订到什么程度?在我的观点认为,我们国家现在的法律立法体制里,地方是没有税种的立法权利,但是如何调动地方的积极性?这是我们所需要考虑的。要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在税种、税率计税依据,可以授予地方。这是中国现在当今所需要的,授予给谁?授予给地方人大还是授予给地方政府?我们在2011年的车船税法开了一个不好的先例,那个时候说地方人大没有立法能力,所以给地方政府。但是我们知道,当全国人大和人大委员常委会授予地方立法的时候,这样的做法既不符合法理,也没有法律依据。

  2015年的立法法的修改自己就是一个横向的授权,并没有解决纵向的授权,但是我们知道,地方人大是国家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他和全国人大是上下级的关系,而且我们讲税收法定的时候不能把地方人大这个立法法排除掉,因为你要解决地方的公众服务,应该有地方人大行使这样的权利,所以我们向中央的高层提出建议,这个立法应该授予给地方人民。在这个过程中,可以由地方人大牵头,也可以由我们所提到的政府解决方案报地方人大审批。

  我们对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既要谨慎又要大胆,还有一点,越是经济下行的时候越要讲法治,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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