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加名税”何喜之有?

来源:燕赵都市报 作者:王石川 人气: 时间:2014-01-20
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对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予以明确。根据通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对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予以明确。根据通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所谓的“加名税”已被瓦解,引来坊间普遍击节赞叹。细思之,不免悲从中来。

  众所周知,“加名税”的缘由是,2011年7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因涉及夫妻财产分割,不少地方税务部门据此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结婚后若在房产证上增加另一方的名字,就须缴纳契税,这一“加名税”遭到舆论的强烈质疑。

  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换言之,夫妻在婚后想在婚前房上加名,就属于房屋权属发生转变,而变更房屋权属,按规定就得征收契税。征收“加名税”,合法不合情理,由于舆论反弹声过高,2011年8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于此而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通知,属于重申,公众何必狂欢?

  新通知有一项内容,“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同时废止。”两厢比照可发现,新通知比原有通知规定得更详细,不仅加名不征收契税,减名、换名也不征收契税,于此而言,确实可喜。

  可喜之余,切莫狂欢,更应从两个维度思考,一个是,房地产行业相关税种已经够多,不征收“加名税”,令人难以释然。据不完全统计,房地产行业相关税种共有12种,这还不包括各项行政性收费。据报道,房地产开发商在各项环节需缴纳50余种行政性费用,共涉及25个不同的政府部门,总体费用占全部开发成本的15%~20%.而重庆市政协原副主席、民盟中央常委陈万志表示:“据抽样调查,部分项目的税费,占到房地产价格的30%~40%,税种设置繁杂、征收环节多,一定程度上推高了房价。”税费种类如此之多,税费如此之高,无疑会助推房价上涨,也间接加重购房者负担。仅仅免征“加名税”,何喜之有?

  另一个是,征不征税,开辟或减少税种,究竟谁说了算?换言之,免征“加名税”,为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消息?乍看起来,两部门是负责财税的政府部门,免征消息由其发出,再正常不过,实际上恰是这一细节,凸显出了我国税收行政化的现象。据悉,我国目前有19个税种,只有2个税种是经过全国人大审议批准的。而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立法法》明确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须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至于税种的增设、变更以及征税改革等等,同样不例外。但现实情况是,像“加名税”征收不征收,却由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说了算,甚至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就能定夺,让人备感悲哀,这不正折射出备受诟病的税收行政化现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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