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82号文件第二条
高校学生食堂取得的餐饮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82号文件第三条
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免征增值税 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0]92号文件第一条
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 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
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 编码: 研发中心名称 设立批准/备案机关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 研发中心设立日期 年月日 研发中心性质 口独立法人口分公司口内设部门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经营范围 研发领域 (可多选) 口电子口生物医药
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审核认定办法 为落实好外资研发中心(包括独立法人和非独立法人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相关税收政策,特制定以下资格审核认定办法: 一、资格条件的审核 (一)各
公安、司法部门所属单位销售内部使用产品免征增值税 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对公安司法部门所属企业和单位生产销售货物征免增值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公安部所属研究所、公安侦察保卫器材厂研制生产的列明代号的侦察保卫器材产品(每年新增部分报国家税务总局审
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1999]191号文件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4]22号 1994-04-27 税屋提示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
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性组织。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
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 关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中,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 国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十五条
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
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
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
一、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
1.3.1增值税的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
跨境应税行为 1.2.1免税的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境外八项服务 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婚姻介绍服务。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四)项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三)项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收基本法规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