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营改增后是否缴纳增值税

来源:小陈税务 作者:小陈税务 人气: 时间:2016-04-03
摘要:问题: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营改增后是否缴纳增值税? 理由一: 财税〔2016〕36号 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

问题: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营改增后是否缴纳增值税?

理由一: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十一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也就是说,对将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股权行为属于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有偿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行为征收增值税。

理由二: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进项税额”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上述规定中“取得不动产”包括了接受投资入股的方式,也就是说对将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股权行为属于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有偿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行为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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