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维简费支出财税处理案例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海涛 人气: 时间:2013-12-20
摘要:企业维简费,即专项用于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和安全生产设施支出方面的资金。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维简费支出有关所得税处理作出了进一步规定。那么,企业维简费支出到底该如何进行涉税处理呢?   ...

       企业维简费,即专项用于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和安全生产设施支出方面的资金。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维简费支出有关所得税处理作出了进一步规定。那么,企业维简费支出到底该如何进行涉税处理呢?
  
  维简费的会计处理  
  在掌握维简费涉税处理时,我们首先要了解、熟悉其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维简费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企业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费用、维简费购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形成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冲减“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但冲减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应借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企业应当按规定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企业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费用、维简费支付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性支出时,应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冲减“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但冲减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应借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未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调整时将按安全费用、维简费计提时计入“长期应付款”科目的账面余额调整为零,同时增加权益,负债的减少额为权益的增加额,涉及固定资产的也要作相应的追溯调整。
  
  维简费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
  
  例如,A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13年按销售收入的2%计提维简费1032581.56元,从税后利润中列支;当年实际发生安全技能培训支出210470元;2013年3月,购入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固定资产2140326元,当月投入使用。假如购入的该类固定资产残值率为5%,会计计提折旧年限为6年,税法为10年,2013年公司实现利润总额为3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那么A公司2013年该如何申报缴纳所得税?
  
  A公司2013年计提的维简费支出,是按会计准则从税后利润中计提,不影响当期损益,不涉及所得税,所以,企业当年计提的维简费不作纳税调整。会计计提时,借记成本费用科目,贷记专项储备科目。同时,A公司当年实际发生了维简费,企业应计入管理费用,税法也允许税前扣除,因此,也不作纳税调整;但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由于会计和税法计提年限不同,需要作适当的调整。
  
  A公司2013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40326×95%÷6÷12×9-2140326×95%÷10÷12×9)=101665.48(元),应申报缴纳所得税:[(3000000+101665.48)×25%]=775416.37(元)。
  
  无独有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还规定:在该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且已在当期税前扣除的维简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并未作纳税调整的,可不作纳税调整,应首先抵减2013年实际发生的维简费,仍有余额的,继续抵减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照上述例子相关规定执行;已作纳税调整的,不再调回,直接按照上述例子相关规定执行。?
  
  二、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全部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中与该部分成本对应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已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B公司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2013年计提维简费832581元,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同时,当年实际发生维简费240332元,但企业并未作纳税调整。假定2013年公司实现利润总额为1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那么B公司2013年该如何申报缴纳所得税?
  
  由于该企业2013年计提的维简费支出,计入了管理费用,影响了当期损益,相应也涉及所得税,但由于该企业计提的维简费是67号公告公布以前计提的,所以,税法总的原则是不调整,只抵减以后实际发生的维简费,至余额为零为止。这样,B公司2013年不调整维简费,维简费余额为(832581-240332)=592249(元),待以后使用,2013年应申报缴纳所得税为25万元。如果B公司计提的维简费已经作了纳税调整,那么纳税调整的,不再调回,2013年应申报缴纳所得税为[(1000000+592249)×25%]=398062.25(元)。
  
  再比如,C公司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2013年1月计提维简费1832581元,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但企业当年并未实际发生维简费,也未作纳税调整。2013年2月,C公司把计提的维简费100万元,用来购买固定资产,对甲公司实施短期投资。2013年12月8日,该笔投资收回,共取得全部款项1210000元,账面反映该笔投资所得为210000元。假定C公司2013年实现利润总额为2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那么C公司2013年该如何申报缴纳所得税?
  
  由于C公司2013年计提的维简费支出,计入了管理费用,影响了当期损益;同时,该企业又把该部分款项用于购买实物对外投资。显然,同一笔款项形成了两笔支出。一是管理费用支出,二是投资成本。根据67号公告精神,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中与该部分成本对应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所以,C公司2013年应按规定调整维简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调整后维简费余额为(1832581-1000000)=832581(元),待以后使用。这样,2013年应申报缴纳所得税为[(2000000+1000000)×25%]=750000(元)。

相关政策——
化矿字[1991]888号 关于调整重点化学矿山维简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9]107号 矿山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税前扣除问题
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财税处理    有关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
提取的矿山维简费等如何账务处理?  
高危行业特殊费用核算方法变更对煤炭企业财务报告影响
皖地税征字[1996]46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煤矿维简费征收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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