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应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的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0-15
摘要:  目前关于税收筹划的目标,有许多不同的表述,如 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负担 、 获取资金时间价值 、 实现涉税零风险 、 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等等...


  既然税收筹划是与企业财务系统之间、存在着融合与互动的关系,那么探讨税收筹划目标,就不可能不考虑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

  从财务管理目标的演变过程来看,经历了筹资最大化、利润最大化阶段,目前已经走向企业价值最大化阶段。

  所谓企业价值最大化,是指通过企业财务上的合理经营,采用最优的财务政策,充分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和风险与报酬的关系,在保证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上,使企业总价值达到最大。

  在将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定位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条件下,税收筹划的目标,毫无疑问也应当定位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否则二者目标的不一致,必然会导致企业财务系统运行的紊乱。

  税收筹划的主导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明确了税收筹划的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之后,接下来我们就可以对税收筹划目标各种观点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分析了。

  从企业价值的计算原理上来看,企业价值就是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据此我们可以看出,影响企业价值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二是折现过程中所使用的折现率。由这两个因素,我们可以推出提高企业价值的三种途径:增加未来的现金流量,使未来的现金流量提前,降低折现率。

  增加未来的现金流量,能够直接提高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即企业价值;使未来的现金流量提前,尽管不能增加现金流量的总额,但由于改变了现金流量的分布状况,使前期现金流量增加,后期现金流量减少,无疑也能提高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即企业价值;降低企业价值计算中的折现率,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即意味着企业价值的增加。

  上述三种提高企业价值的途径,反映到税收筹划上,具体表现为:第一,直接降低税收负担。

  直接降低税收负担,就是减少应纳税额。纳税人对直接减轻税收负担的追求,是税收筹划产生的最初动因。

  企业缴纳税款,会导致企业现金流量的减少,而通过税收筹划,减少企业的税金支出,无疑会直接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从而会增加企业价值。

  以企业所得税为例,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分三档: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税率为18%;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10万元,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税率为33%.假定某企业12月30日测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恰好是100100元,如果不进行税收筹划,则企业的应纳税额=100100×33%=33033(元);若该企业进行了税收筹划,12月31日支付税务咨询费100元,则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0元,应纳税额=100000×27%=27000(元)。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通过税收筹划,支付的费用仅为100元,却获得了节税收益33033~27000=6033(元)。无疑,通过税收筹划,企业当年的现金流量增加了5933元。

  第二,获取资金时间价值。

  资金时间价值,是指资金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产生的增值。

  如现在有现金100元,在利率为10%的情况下,一年之后即可获得110元。一年后的110元与现在的100元之间的差额,即为资金的时间价值。

  在应纳税额不能直接减少的情况下,通过税收筹划,尽量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延缓当期的应缴税金,就可以改变应纳税额在各年的分布状况,从而使企业的现金流量提前,企业价值提高。

  如企业有一笔应税所得100万元,如果直接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则按照33%的所得税率,应当缴纳33万元的所得税。假如经过税收筹划,将该笔所得均匀分配到以后5个年度,则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每年只需缴纳所得税6.6万元(20×33%)。

  虽然该笔业务的纳税总额不变,但按照6%的年利率计算,5年纳税现值只有27.8万元,相对节约5.2万元,即提高企业价值5.2万元。

  实现延迟纳税的筹划方法很多,以折旧方法的选择为例,折旧方法有直线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两大类。在比例课税的条件下,如果能采用加速折旧法,就可以在最初的年份内,提取较多的折旧,从而实现延迟纳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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