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访谈实录

来源:税务总局 作者: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15-09-12
摘要:  2015年9月11日上午9:30,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总局网站举办 深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在线访谈。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就网民关心的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再次扩围背景经济下行压力大,定向调控为 小微...

  7、小微企业是否就是小型微利企业?

  叶霖儿解答:小微企业并不等同于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具有两个显著特征,一个是“小型”,另一个是“微利”。根据相关规定,在判断是否为“小型”企业时,参照两个指标,即“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在判断是否为“微利”企业时,参照的指标为“应纳税所得额”。

  为使指标设置科学合理,避免因分类过细造成操作困难,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划分为“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两种类型,并分别制定了不同的指标标准。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出于宏观调控,引导社会投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优化资源配置,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等目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是不能被认定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也是不能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

  8、减半征税和减低税率优惠有啥不同?

  叶霖儿解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减半征税和减低税率两种优惠政策,主要区别在于优惠幅度和计算方法不同。

  减低税率优惠政策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的依据是国务院制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从2010年开始,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一定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两种政策比较而言,减半征税政策的优惠幅度更大。享受减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为20%,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为10%。

  从2010年开始,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国务院将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范围由最初的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逐步调整到了6万元、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可以说,越来越多的小微企业从中享受到了政策“红利”。

  9、如何理解“应纳税所得额”与“实际利润额”概念

  叶霖儿解答:在企业所得税中,“实际利润额”与“应纳税所得额”是有定义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首先是一个年度概念,主要在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此,“实际利润额”概念主要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中使用。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对定率征收企业,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由企业根据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税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概念也适用于定率征收企业在预缴与年度纳税申报时使用。

  由于上述情况,在相关政策与管理文件中有时表述为“应纳税所得额”,有时表述为“实际利润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

  10、如何去办理小型微利企业资格?每年都需要认证吗?

  叶霖儿解答:按照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我们全面取消了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审批管理,主要采取备案管理方式,这里备案完全是事后备案。

  一方面税务机关完全放权给企业,由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判断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另一方面,从2014年开始,税务机关不断修改完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季度纳税申报表,申报表中设计了“所属行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相关指标,纳税人在填表的同时,税务机关就可以采集上述相关信息,从而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可以通过软件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这样,为实现“以表代备”做好了操作层面的准备。

  目前,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另行到税务机关专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落实优惠政策税务机关下半年将作为重点工作来抓

  叶霖儿在访谈中表示,随着国家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的不断加大,税务机关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政策落实工作机制。

  9月2日,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明确税收优惠具体政策内容。9月10日,税务总局下发了两份文件。一个是《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另一个是《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108号)。在向广大小微企业明确具体操作规定的同时,也对税务机关提出了的落实要求。

  此外,为便于小型微利企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税务总局正在着手进行小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业务需求的编写工作。然后,将及时组织各级税务机关升级征管系统、调整相关软件功能设置,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自动识别、政策提示、标准判定、协助算税等功能,帮助小微企业全面享受优惠政策。

  今年2015年3月,税务总局向全系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35号),围绕“全力宣传、全程服务、全年督查、全面分析”四个方面,提出了10项措施要求,税务系统正在按照既定的时间表和任务单,不折不扣地抓紧落实。这对今年上半年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

  与此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108号),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做好原有工作基础上,要从讲政治、顾大局高度,把全面抓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继续作为一项光荣而艰巨的政治任务,列为今年下半年税务系统一项重要工作,统筹谋划、周密部署、迅速行动、落实责任。要求按照时间节点、任务清单、工作责任,不折不扣地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同时,对税收宣传、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督查考评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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