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2013]102号:“文化事业建设费”再出新规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2-17
摘要:  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那么文化事业建设是否也免征呢?财税部门9月3日发布的相关政策明确: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那么文化事业建设是否也免征呢?财税部门9月3日发布的相关政策明确: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对营改增试点扩至全国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作出规定。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面向广告、娱乐行业开征,专用于文化事业建设的一种专项资金。在营改增之前,按照1997年颁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
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方式为:广告业、娱乐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乘以3%的费率。

  营改增试点后,业内人士十分关注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依据将如何变化。去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明确以广告业、娱乐业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取代营业税营业额成为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基准,同时保持3%的费率不变。但该通知并未对销售额的计算作出具体规定。

  在此基础上,2012年12月,两部门又联合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明确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财综[2013]88号通知中,两部门重申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的定义与去年12月通知规定的一样。

       2013年12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财综[2013]10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营业税纳税人,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的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纳税申报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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