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浅议

来源:21世纪经济 作者:21世纪经济 人气: 时间:2013-12-11
摘要:  12月6日,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称,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12月6日,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称,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相关政策——
      财税[2013]10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述新政是中国私营养老金市场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开启了通过税收递延政策拉动企业和个人为自己未来养老进行强制储蓄和积累新阶段,但是作为从业人员感觉政策依然不解渴,有以下几点政策建议,供政府决策参考。

  推出简易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计划
  据统计,目前中国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占全部职工比重还不到10%,与美国401k计划覆盖50%的职工差距甚远。在税优新政出台之际,在当前经济增速放缓、企业效益不佳的背景下,如何吸引更多企业和单位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是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必须面对的挑战。建议借鉴和学习美国简易401k计划(simple 401k),推出中国版简易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计划,简化年金方案备案和建立程序,降低门槛借用税优政策吸引更多中小型企业加入企业年金计划。

  美国简易401k计划主要是包括自雇人士在内的中小雇主发起设立的退休金计划,雇主可以选择匹配缴费或者非选择性缴费(即对所有参加计划职工缴费比例保持一致)。一般401k计划建立需要专业机构根据美国劳工部要求帮助企业进行合规性测试,确保企业年金方案公正公平无歧视性,避免企业对于高收入的人群进行过度倾斜,保证税收公平,只有通过测试的计划才能是合格计划,才能享受政府给予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而简易401k计划不需要进行“非歧视性”和“比重失衡(topheavy)”测试,这类简易计划中雇主不能设定权益归属时间表,雇主缴费一旦进入个人账户即100%立刻归属员工,计划发起建立比较简单,管理运行成本也比较低,比较适合中小企业,简易401k计划的推出对于覆盖中小企业具有积极作用。

  目前根据人社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以及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规定,企业年金方案需要经过多重审核和备案,程序很复杂,很多中小企业都觉得很繁琐,加上企业本身负担缴费的能力不高,且没有任何个人所得税优惠,因此众多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不高。此次出台个税递延新政以后,中小企业及职工积极性高了,我们在计划建立程序和备案环节能够简化,将有利于更多中小企业建立年金计划。

  简易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计划的具体建议是以职工个人缴费为主,个人可以选择在职工工资4%以内缴费,企业在职工工资的4%以内配比缴费,配比比例可以为职工缴费的25%-100%之间,企业不能选择性缴费,所有职工保持一致性水平,企业缴费设定统一的权益归属规则,建议分五年阶梯式归属,每一年归属20%,满五年百分之百归属职工个人。这样企业年金方案可以采取简易报备的程序,抄报同级人社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备案即可,无须取得人社部门方案批复函,方案经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审核确认,直接加入受托人发起设立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如企业要变更年金方案,对于企业年金缴费分配不符合简易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计划,则须重新登记备案。

  有效扩大市场供给,促进第二支柱发展
  人社部自2005年、2007年两次批准37家金融机构59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连续六年没有新批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此次税优政策出台,年金市场将有效扩容,因此建议给予符合条件的人寿保险(放心保)公司参与经办简易企业年金计划资格,有效扩大市场供给,促进第二支柱发展。

  对于人寿保险公司的条件可以考虑设定最低资本金和最低偿付能力的要求,资本金不少于50亿元,偿付能力不低于150%,相关标准由人社部会同保监会共同制定,提出申请的人寿保险公司由人社部组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审专家审定,此类入围的人寿保险公司仅限于开展简易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业务,不得开展单一计划业务,可以开发简易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集合计划向人社部登记备案,所有投资组合均需要引进托管银行进行资产托管,投资组合中可以有人寿保险公司的万能产品和投资连结账户,同时要求必须有三家以上外部投资管理人提供的投资组合供计划参与者选择,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均与人社部集合计划信息披露要求保持一致。这样可以充分发挥保险机构的优势,有效扩大供给,更好服务中小型企业。

  进一步扩大个人缴费 享受税优比例或额度
  美国的401(k)养老计划,是根据1978年美国国内收入法(Internal Revenue Code,ISC)401(k)条款的规定的一种雇主发起私营养老金计划。员工可以每月从其工资中拿出不超过25%的资金存入养老金账户,在401(k)计划中,企业雇主并没有为员工的401(k)计划提供配比缴款的义务,即可缴可不缴,为了鼓励员工积极参与401(k)计划,企业雇主通常为员工提供相当于员工自身缴款25%-100%的配比缴款,作为对员工的一项福利措施,增加企业薪酬方案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同时规定雇主在雇员401k计划中投入资金的上限是雇员年收入的6%。

  可见美国401k计划的核心是给予个税递延的方式刺激职工个人缴费为主,企业配比缴费为辅。反观我国企业年金在未出台个税递延优惠政策出台以前,企业年金缴费基本上是以企业缴费为主,职工个人不缴费甚至只是象征性缴费,这是与美国401k计划完全相反的,这也是目前我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都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的重要原因。这次个税递延新政是一个很好的开始,职工个人缴费在缴费工资的4%以内给予优惠,而且职工缴费基数设置了封顶线为社平工资的300%。2010年401k计划职工个人缴费上限是16500美元,如果年龄超过50岁的人,每年可以再增加5500美元,这样职工个人缴费上限为每年22000美元。

  由此可见,目前我国给予年金个人缴费税优的比例和额度较美国401k相比都是比较低的,建议未来我们的政策重点还是还鼓励和引导职工个人缴费,结合未来我国个税税改适时提高职工个人缴费的税优比例8%-12%,取消个人缴费基数封顶的限制,或者设置一定缴费额度上限,缴费额度上限可根据社平工资增长率定期调整公布,并对于50岁以上的人允许额外增加个人缴费税优额度,比如5000元/年,鼓励年龄较大的人加速积累养老金。

  最后,建议尽快给予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享受递延税优政策,促进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

  现阶段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覆盖的人群有限,还有很多单位没有建立年金计划,因此建议第二支柱与第三支柱个人享受税优的比例或者额度可以打通,如果职工个人参加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个人缴费没有达到税优上限的比例或者额度,职工可用差额部分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依然享受个税递延的优惠支持。如果职工所在单位没有建立年金计划的,可以全部比例或额度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通过个税递延政策的支持,促进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以实现三支柱平衡发展。

“401k计划”简介——
401k计划也称401K条款,401k计划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是一种由雇员、雇主共同缴费建立起来的完全基金式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指美国1978年《国内税收法》新增的第401条k项条款的规定,1979年得到法律认可,1981年又追加了实施规则,20世纪90年代迅速发展,逐渐取代了传统的社会保障体系,成为美国诸多雇主首选的社会保障计划。适用于私人盈利性公司。

401k计划是一种缴费确定型(DC)计划,实行个人账户积累制,其建立需符合一定条件。401k计划由雇员和雇主共同缴费,缴费和投资收益免税,只在领取时征收个人所得税。雇员退休后养老金的领取金额取决于缴费的多少和投资收益状况。

401k计划养老金领取条件是:年满59.5岁;死亡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发生大于年收入7.5%的医疗费用;55岁以后离职、下岗、被解雇或提前退休。一旦提前取款,将被征收惩罚性税款,但允许借款和困难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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