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不买账:尴尬的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乐 人气: 时间:2015-08-18
摘要:  笔者作为一名税务人员,经常接触到基层一线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在近期组织的针对就业创业税收优惠的专项调研中,却听到征纳双方不同的心声,让我唏嘘不已。   调研中发现,在当下实体经济持续低迷、就业压力大...

  笔者作为一名税务人员,经常接触到基层一线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在近期组织的针对就业创业税收优惠的专项调研中,却听到征纳双方不同的心声,让我唏嘘不已。 

  调研中发现,在当下实体经济持续低迷、就业压力大、中小企业融资仍难有效缓解形势下,国家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继续给予自主创业的重点群体和吸纳重点群体的企业一定期限内减征税款的优惠。 

  上述优惠政策的实施,对于鼓励全民创业、万众创新和提升企业吸纳特殊群体就业的积极性具有积极意义。但是,通过笔者对相关政策执行的了解看,却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税务机关服务过度、纳税人漠不关心,一头热来一头凉的怪现象,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分析其中的原因,又不能不让我们唏嘘不已。使我们不得不思考:纳税人为什么对这项优惠措施不感冒? 

  要搞清原因,还是要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财税〔2014〕39号文谈起。该文件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主要内容包括两方面: 

  一是对符合条件的群体(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目前,各地执行的上限一般为9600元。 

  二是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群体人员,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上浮50%)。目前,各地执行的上限一般为5200元(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为6000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的规定,上述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持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优惠备案(2014年之前为审批)。其中: 

  (一)个人就业优惠,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2015年后为《就业创业登记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和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 

  (二)企业吸纳就业优惠,应持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证件,除退出现役士兵外,均需要向人社部门申请办理。而且需要特别注意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吸纳就业人员如享受相应优惠必须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个人就业并未明确个人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综合以上内容,不难发现,无论是个人还是吸纳就业的企业,如享受定额减税优惠,除向人社部门申请外,还要在享受优惠的当月持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优惠。通过与纳税人座谈了解,纳税人普遍认为就业创业优惠存在以下问题,没有享受优惠的冲动。 

  一是减免手续繁琐。与2014年9月25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实施的“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政策相比,后者在操作上更简便易行。即:小微企业或个体不达起征点纳税人仅需要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不需要办理任何备案手续,即可享受自行申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而享受就业政策优惠则必须先向人社部门申请相应证件,然后还要在享受优惠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对于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还要在人员变化次月重新备案。两者相比,孰繁孰简,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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