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办理“12万”个税年度自行申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云昌 陶钧 毛志锋 人气: 时间:2013-03-11
摘要:  一年一度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以下简称 12万 个税申报)进入了最忙碌的时期。   从2006年开始算起,今年已是 12万 个税申报的第八个年头,全国参与申报的人数已从当年的162万增加到2010年的315万,每年平均新增申报人数超过30万...

  第六,从其他单位取得的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的报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凡不符合该通知规定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的,按照“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本单位以外的个人取得的企业赠送礼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暂免税所得不等于暂免申报
  平日喜欢买体育彩票的林先生在2011年8月得了个小彩头,中了三等奖,得了8000元奖金。按照规定,这笔彩票奖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林先生认为,既然这笔奖金暂时免税,那就不用申报了。因此,去年在办理“12万”个税申报时,他未把这笔收入合并计算在年所得之中,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

  暂免税所得到底要不要计入年所得之中?要不要办理自行申报?这也是很多纳税人在申报“12万”时感到困惑的地方。

  其实,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中的暂免税所得项目不仅仅中奖一项。根据税法规定,目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所得主要有3项,分别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6号)中规定的“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061号)中规定的“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中规定的“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利息所得、转让股票所得和中奖所得,在“12万”个税申报应该计算年所得的11项所得中,分别对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和偶然所得项目。对这3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同样应该纳入年所得来计算。如果年度所得合计数额超过12万元,纳税人应就这些暂免税所得办理自行申报,并在纳税申报表中分别按对应的所得项目来填报。

  上述林先生在2012年的“12万”个税申报中,应该就其中奖所得8000元合并计入年所得之中,同时在申报表的“偶然所得”栏目填报这一所得。

  纳税人应该放心的是,对暂免税所得办理自行申报并不意味着要纳税。因为把暂免税所得计入自行申报数据与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两码事。比如,在申报表中“股票转让所得”一项中,纳税人只需填写“年所得额”一栏,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等其他栏目都被画上了实线,纳税人申报时不需要填写任何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在填报“股票转让所得”时,其免税所得项目的计算是以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如果盈亏相抵后为负数,则此项所得应按“零”填写。

  自行申报并非自由申报
  刘小姐是某公司员工,2011年取得工资11万元,从公司取得分红5万元,福利彩票中奖2万元,以上3项收入均按照规定扣缴了个人所得税。2012年,主管地税局在对刘小姐所在公司纳税检查时,发现刘小姐2011年合计取得收入为18万元,但未向税务机关自行办理“12万”个税申报。对此,主管地税局对刘小姐未办理自行申报的行为处以200元罚款。谈到不申报的原因,刘小姐表示:“不是说自行申报吗?我想申报就申报,不想申报就不申报,应该是我的自由吧?”

  刘小姐的想法是错误的。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是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法定义务。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对纳税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除追缴税款外,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此外,构成偷税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个税自行申报绝不是自由申报。

  还有纳税人心存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申报税务机关未必能查出来,对“12万”个税申报抱着得过且过的心态。这种心态同样隐含着税务风险。许多省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早在从2001年起,就陆续对当地的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重点建立了纳税档案。截至目前,全国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已为数千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建立了纳税档案。从这些纳税档案中,很容易就能大致掌握个人的年收入状况。

  此外,税务机关还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发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例如,税务机关利用已掌握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申报信息,筛选、排查出同行业或者同一企业、同等条件的应申报人员;将扣缴单位明细申报信息与社会公共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通过税务机关对高收入行业、高收入人群的专项检查;利用已掌握的行业收入等信息进行纳税评估;通过检举人提供的检举线索进行分析检查;利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掌握纳税人在境外的收入等征管方式,都能发现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所以,达到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应自觉履行自行纳税申报义务,不应存在侥幸心理。

  现在距离今年的“12万”个税申报最后期限只有不到20天时间,去年年收入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正确理解税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准确计算自己的年所得,选择适合自己的申报方式,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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