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种税法需制订或修订

来源:新京报 作者:新京报 人气: 时间:2013-11-18
摘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很多改革的具体方案和后续政策,涉及法律修订修改。例如与税收有关的立法,何时能够推进?昨日,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焦点   《决定》提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很多改革的具体方案和后续政策,涉及法律修订修改。例如与税收有关的立法,何时能够推进?昨日,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焦点
  《决定》提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

  16日,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三中全会过后,有7种与税收有关的立法需要调整,包括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房地产税法等,这些税法都有望在2016年前予以推进。

  在我国18个税种中,只有3个通过人大立法。这三个税种是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其他15个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主要税种,都是国务院制定条例开征的。此前,关于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的计论一直不断。

  施正文表示,《决定》提出要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财税改革的重点内容就是完善立法,而建立健全现代税收制度,也必须通过完善立法来实现。但税收法制的完善是渐进的,应该说过去这些年,税收法制进展不大。

  此次全会之后,有7种与税收有关的立法需要调整,施正文介绍,第一是新税种新立法,比如房地产税法;一种是新立法模式,比如税收优惠法;一种是旧税种立新法,比如增值税法、环境税法;一种是现有税法修订,比如个税法、税收征管法;一种是旧税种旧条例上升为新法律,比如资源税法。

  施正文表示,从当前来看,涉及的这7种与税收有关的立法,都有望在2016年前予以推进。但有一个原则,新的税种要开征,必须要通过出台法律,而不宜再像以往那样通过条例来进行,比如房地产税法;旧税种的修订过程中,应当将条例上升到法律层面,这一方面是对税收征收的完善,同时也是回应公众关切,让人大收回立法权最切合实际的举措,比如资源税的立法。

  解读  增值税法  税收优惠法 税收征管法 资源税法
  营改增试点铺开后立法水到渠成
  施正文表示,税收立法提速目前已经达成共识,破题重点第一就是增值税法。增值税作为第一大税种,在营改增之后,其征收额度会占到税收收入的40%左右,对它进行立法意义重大。全国人大上届立法规划已经将其纳入,迟迟未推行,是因为增值税正在转型,各地实行营改增试点。按照计划,2015年营改增试点全面铺开,对一些税制要素的设计就有了前期的基础,届时推出立法水到渠成。为此,预计增值税法有望2016年出台。

  税收优惠法  有助于优惠政策科学透明
  施正文说,这是税收立法模式的创新,有助于优惠政策的统一规范和科学透明,以及未来的有效执行。有望在本届人大推出。

  税收征管法  已在征求意见有望尽快推行
  施正文认为,在整体税制转型下,税收征管法的修订非常迫切,比如涉税信息的管理就需要明确,目前已经在征求意见,有望尽快推行。

  资源税法  应将现有条例“升级”为法律
  施正文表示,资源税改革方面,应该很快就要推行,而且在改革当中,应该将现有的条例上升到法律层面。

  个人所得税法  应大幅提高高收入群体税负
  个人所得税法方面,施正文表示,未来修改过程中,应当突破当前仅仅是调整起征点的行为,实现税制模式的转型,使个税更好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具体操作上,要通过合理划分税率、合理设定税基的扣除额度、优化税率结构,综合考虑家庭的扣除因素,如抚养、教育等需求,降低中低收入人群税负,大幅度提高高收入群体税负。同时,要通过涉税信息的管理,改变当前高收入群体大面积逃税的现状。

  施正文表示,如果能得到落实,当前个税占税收收入6%左右的现状,可以提高到10%~20%。

  房地产税法  应全社会参与达成改革共识
  施正文认为,应该通过人大的立法来推进房产税试点。房产税是直接税,开征面对的是个人,社会公众会高度关注,对公民财产影响更大,这就要求通过法律集思广益,全社会参与,形成改革的共识,这样的制定程序会更加科学和公平,将来更容易推行。

  环境税法  开征后可筹集资金改善环境
  《决定》提出要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施正文表示,环境税的开征很有必要,现在北京等很多城市的污染已经非常严重。开征环境税后,一方面增强大家的环保意识,一方面规范环境行为,一方面筹集资金为环境改善做基础。同时,此项法律的开征不存在技术难题,可以尽快推进。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