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津贴、补贴提醒:个税政策须吃准,日常管理要细化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张剀 娄开峻 宗丹 人气: 时间:2014-04-14
摘要:3月31日,2013年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截止。在纳税人自行申报过程中,有一个问题引起了记者的注意:企业在为员工代扣代缴工资...

定定新制度:规范差旅费报销  
◎纳税人易忽视:内部财务制度也是风险防控“利器”  
◎税务机关建议:所有津补贴发放都应形成公司制度
  
记者发现,有些企业在员工出差费用管理方面不严格,没有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也没有制定具体的报销标准,员工出差实际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等,凭借发票就可以全额报销。这样,对员工来说,报销的费用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不用缴纳个税;对企业来说,员工出差的交通费和餐费可以作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往往多报销费用,甚至购买假发票增加报销额,企业和个人的税务风险都会随之增加。
  
无锡市惠山地税局建议企业,应结合相关财税文件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对制定有差旅费管理办法,且其中规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符合企业实际经营需要的,在标准内实际支付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才允许税前扣除。换句话说,不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直接支付出差人员差旅费津贴的,存在税务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自行制订的差旅费津贴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明确的标准的2倍,超过部分,列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税。在财政部门未明确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前,应参照当地财税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比如,无锡市地税局规定,2014年起,企业差旅费津贴标准(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合计)暂定为每人每天300元以内。同时还要有足够的资料证明,出差去哪儿了,去了多少天。超出标准的部分,员工个人就要自己负担。这样,员工凭借发票报销津补贴的税务风险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当然,这些标准也要随着经济发展适当提高。”无锡市惠山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说。

相关话题——津贴、补贴成为个税筹划重点 

2008年之前的解读——

如何掌握福利费发放“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
从1998年11月1日起,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实施》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在实际工作中应如何掌握?个人理解如下:
一、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这样的补助是不征个人所得税的。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仅指“现金”应包括实物和有价证券,如发放:大米、豆油、日用品、有价证券等,都属于征税范畴。

三、怎样理解“人人有份”,所说人人有份,是指本单位全体职工,对于“领导没有,其他人员全有;”或者说“正式职工全有,临时工没有”。这种说法不成立,亦应视为“人人有份”;对于一个企业或单位中某个部门有,另一个部门没有,属于“绩效奖励” 亦应视为“人人有份”。

四、下列情况除外:
1、企业或单位为了丰富职工的文化生活,组织职工外出活动(如:春游、旅游、参观、学习等)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发生的活动经费(如:面包、香肠、烧鸡、啤酒、凉帽、毛巾等)。

2、企业或单位为了丰富职工的文化生活,组织召开年终总结会、联欢会等,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发生各类奖品支出,就餐费用等。

3、企业或单位为了丰富职工的文化生活参加或组织举行运动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发生各类奖品支出,备品(如:运动员服装,雨伞、毛巾等)支出,就餐费用等。

4、“三八”妇女节专为女同志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发放的妇女用品。

五、上述掌握,要看企业或单位是否有意避税,是否巧立名目有意为职工发放“补贴、补助”,特别注意年终和各种节假日,对巧立名目有意避税的,要从严掌握;对按着财务制度规定发生的合理支出,应视为正常支出。

差旅费津贴、午餐补助、交通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纳税规定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纳税人咨询:
1、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是否纳入个税计税范围;
2、出差人员的公杂费用(交通补贴和电话补贴)实行包干的是否要取得相关票据,是否要纳入个税计税范围;
3、人人都有的交通补贴误餐补贴是否纳入个税计税范围。谢谢。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1.差旅费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
2.对误餐补助范围的确定:
根据财税(1995)82号文件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目前因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未出台相关标准的文件,因此没有扣除额,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实报实销的通讯费、交通补贴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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