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情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7-20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5]44号   1995-04-28 税屋提示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
  6.1.1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第一款
  6.1.2扣除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第二款
  6.1.3增值税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二条第一款
  6.1.4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租金收入平摊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
  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
  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
  6.1.5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七条
  6.1.6经营期不足一个纳税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关于经营期不足一个纳税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适用
  自2019年1月1日起,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在季度中间成立或注销而导致当期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季度,当期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第(三)项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四条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