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企业须注意:发票取得时点影响进项抵扣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艳 人气: 时间:2016-05-18
摘要:A生产性企业与B建筑工程公司于2016年1月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合同规定,B企业为A企业建造厂房一座,按完工进度分期结算工程款。在建工程开工时间在5月1日之前。5月1日前付款100万元,取得营业税发票。5月1日后付款2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情况下,A
A生产性企业与B建筑工程公司于2016年1月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合同规定,B企业为A企业建造厂房一座,按完工进度分期结算工程款。在建工程开工时间在5月1日之前。5月1日前付款100万元,取得营业税发票。5月1日后付款2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情况下,A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 
   
  笔者认为,虽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规定,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可以分2年抵扣,但对“取得”时点的判断没有做出具体规定。随后发布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规定,5月1日后购进的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可以分2年抵扣,但同样未明确规定“购进”时点。规定的模糊为纳税人增值税处理带来风险与困惑。 
   
  根据以上案例,如果A在5月1日前根据建筑工程合同已对工程验收合格并应当在5月1日前付款,仅是付款时间延迟到5月1日后,则B企业发生的是营业税纳税义务,应当缴纳营业税并向A企业开具营业税发票。此时,A企业取得B企业违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具有一定税务风险。如果A企业根据建筑工程合同应当在5月1日后付款,则B企业未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不动产在建工程开工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建筑工程合同属于老合同。根据36号文件,B企业可以选择按照3%简易征收方式缴纳增值税或11%的增值税率按照一般纳税方式缴纳增值税。此时,A企业取得B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取决于是否符合36号文件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中对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取得”和“购进”的规定。 
   
  生产性企业建造厂房一般通过出包方式交由建筑工程公司完成。不动产在建工程从工程合同的签订,验收,直至付款,往往耗时较长,中间经过一系列关键时点。上述情况下哪一个时间节点为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取得时点或建筑服务购进时点目前营改增公告并未给予清晰答案,而取得时点及购进时点的明确,对判断A企业能否抵扣进项税,增值税如何缴纳具有重要意义。 
   
  在目前规定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建议A企业考虑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80天认证期的规定,暂缓增值税认证时间,以减少进项税抵扣风险。同时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抵扣时点,减少未来因税法理解不同可能产生的税企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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