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交叉 选择最优执行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08
摘要:近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就过渡时期的税收优惠作出具体规定...
[2001]202号文件规定,西部企业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在2010年前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2010年仍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可以理解为,前3年保持15%低税率优惠,2011年和2012年才是西部大开发低税率优惠的真正过渡期。

 

三是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假设经济特区内的某小型企业,原享受15%低税率优惠,2008年和2009年分别享受了18%20%的过渡优惠税率,2010年该企业即使获利在30万元以下,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也不能享受20%的优惠税率,而要继续执行22%的过渡期优惠税率。因此企业应尽量准确的预计未来年度的赢利水平,以便在不同的优惠政策之间作出最佳选择。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